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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智慧改變命運

    分享以下我家的土地變更歷史,或許可以對題主問題有點幫助,從我太爺爺手裡算起(民國時代):

    1.太爺爺兄弟7人,太爺爺分得土地將近50畝(聽來的故事),太爺爺兩子一女。土地完全私有,自耕自種,代管鄰居一破落戶孩子作牧童。

    2.解放土改

    50年土改定為富裕中農,土地數量貌似沒有變,發放有土地證。此時土地可以買賣轉讓

    因牧童家為赤貧農,社教工作組予定我太爺為地主。牧童和牧童爹堅持放羊是家裡無力自救求來餬口的營生(我太爺自己散放幾隻羊,家裡不缺放羊的),最終還是定為富裕中農。

    3,54年合作化

    土地分到戶可以自由買賣,土地有流轉集中,出現新的破落戶(農村稱為懶人),為解決這個社會問題。1954年提倡土地合作化,自由組團互相幫扶。

    但是效果不理想,有農諺: 合作合作玉米麵坨陀,單幹(分田到戶)單幹鍋盔舑面。

    4.58年人民公社

    合作化新問題還沒有解決,1958年大躍進,土地全部上收,土地集體化出現-------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土地的基本所有權屬於生產小隊,或者說生產小隊是集體土地的最小擁有單元。

    期間出現自然災害,60年代自然災害有口說歷史,不去糾纏它。我印象中的自然災害集中在72--78年度有連續3年夏季顆粒無數,補秋種自救+國家反銷糧(低價買國家糧食)渡災。

    72年左右開始執行自留地即在集體大前提下,人均有2分左右口糧土地不用交稅,這種模式一直延續到1978年改革開放。

    我們家從60年代後期從自給自足走上了借糧為生計的時代,累計借糧10年以上,80-81年左右重新自給自足。

    5.78年改革開放

    5.1行政形式改變

    人民公社改名鄉政府,大隊取消改為若干行政村(一個行政村由若干緊密聚集的自然村組成)。

    土地由生產小隊所有的基本性質沒有變。

    5.2經營所有權形式

    先是回到54年小隊內互助組的形式承包,承包中出現小組間互害情況(搗毀莊稼等)。持續了大概一年,土地徹底分到戶,集體資產(牲口,農具,林木等)評估議價分給個人。土地所有形式又回到了54以前,最大的損害是幾乎所有的防護林地一年間蕩然無存,最大的區別是農民沒有土地證。

    我家族--我太爺一支,分得土地彙總量和我太爺時擁有土地基本一致(略多幾畝)。

    對我家來說土地實現了一次形式上的輪迴,只是土地由連片回到了土地碎片(土地由4-5塊變成了將近20塊),土地所有權由私人擁有變為集體所有私人經營。

    最初10年執行三年一小調整,五年一大調整。15年後(94年左右)基本調不動啦。

    最近3-5年一直倡導土地集約化經營,但現實是家庭經營的多樣化為這個程序增加了困難。

    我們村好像還沒有合作社。土地確權還在進行中。

    6,土地改革在管理學上的啟示

    6.1.簡單的制度設計帶來的是複雜的後果-------高的制度治理成本,尤其是對管理團隊能力及公信力的傷害是顯著的。

    6.2.前人的改革思路未必是錯的,可能更多的是時機和持續的改革配套措施出了問題。

    缺少對前人的實踐的認真客觀分析是導致新的實踐活動踟躕不前的根本原因之一。

  • 2 # 1143160127吳世金

    現在的合作社,給過去的合作社完全不同了。原來是以生產隊為單位,全體成員享受。現在是以土地的份額,以入股的形式,自願組合的團體組織。

    當然還有其它型別的合作組織,不需要土地的。如:養殖,加工等。

    現在的合作社,是一種共同發展,共同承擔風險的民間組織,沒有原來生產隊的權力或者義務。

    所以,以土地入股形式組織的合作社,是沒有權力調整土地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行駛證是自己的名字,但車不是自己的,發生事故自己有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