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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至古以來都有,現在我們依然有死刑,死刑也是酷刑的一種。既然是用到了酷刑,那麼罪犯肯定就不是什麼一般般的小毛賊了,肯定是犯了很大的罪。其實不管哪個國家,哪個朝代,實施酷刑無非三個目的。
第一:解恨,聽起來好像不怎麼像好人應該做的,但是對罪犯施以酷刑,是讓被罪犯侵害的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人解恨最有效的方法。罪犯犯了罪,受傷害最大的當然是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人,所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一命抵一命。如果不對罪犯施以酷刑,那受害人和受害人家人所遭受的傷害不是白白遭受了嗎?
第二:懲罰,一個人做了犯法的事情,就必然會受到懲罰,這是自古以來不變的道理,正是因為有了懲罰,我們才不敢做犯法的事情,一旦犯了嚴重的法,罪犯勢必然要接受相應的懲罰。如果沒有接受酷刑,那麼那些犯了罪的人,會根本意識不到自己所犯的罪有多大,也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錯誤的,一旦給他喘息的機會,他必然很有可能再次犯錯。
第三:警醒,對罪犯施以酷刑,實際上也是在警醒存在僥倖心理正準備犯罪的人,殺雞給猴看,如果你犯罪了,罪犯所遭受的酷刑也會同樣重重地落在你的身上。這樣一來,存在僥倖心理正準備犯罪的人看到有被施以酷刑的罪犯作為前例,也就不敢再去犯罪了。
古代的酷刑多花樣百出,主要是為了起到震懾作用,讓犯過罪的人體驗到痛苦和懼怕。讓沒犯罪將要犯罪的人知道犯罪的後果很嚴重,起到恐嚇的作用。
無論是在古代還是在現代,犯罪都是應該受到嚴懲的。
而古代的封建王朝立法和權力互相混雜。有時候加法更大於國法,所以,對,受罰者的隨意性,和專斷性 更加不確定。而對於受罰者,大多是以報復性手段,殘忍的手段,因人而異,因地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