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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VerlandoYang

    這個真的不算詐騙,還沒到詐騙的地步!…只能說不要臉,天下無敵!!!

    花一百塊錢,看清楚一個所謂的朋友真面目,這個代價真的很划算啊!!!!

  • 2 # 草頭幫

    這個不好輕易下結論。首先朋友這個稱謂一定是相互認識的人,而且見面也不止一次。一百塊不算多,有可能他忘記了,可適當提醒。若明知故犯,那也算就此看清了此人,這樣的朋友不要也罷,何必鬱結於心。詐騙談不上,頂多算偷雞摸狗之輩!

  • 3 # 平常

    如果是真的,這個朋友也混的太慘了,這個算不上詐騙,好像詐騙五千以上公安才立案,你這朋友可能確實比較困難,要不一百塊錢都沒有,人一輩子都有困難的時候,這點錢不還也沒什麼,他也不會在好意思跟你開口,畢竟他欠你的。

  • 4 # 創戰紀喜味兒

    刑法中的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騙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處分了財產。這裡要求對方是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的財產,如果對方是基於憐憫,同情而處分的財產,就不夠成詐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要看是不是朋友是不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有,在不考慮金額的情況下就是詐騙。如果沒有,那就是民事借貸關係,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去起訴他。如何認定為非法佔有為目的呢?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為人透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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