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閨蜜的爸爸和她後媽在一起生活了十二年,沒有辦理結婚證,算不算事實婚姻關係?並且她這個後媽有個帶有癲癇病的女兒,從六歲到至今,都是他爸爸和她後媽一起撫養這個癲癇病女兒,現在這個女兒17歲了,這個女兒有沒有贍養我閨蜜爸爸的義務?這種關係算不算事實婚姻關係?請懂這些法律知識的朋友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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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太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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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曉偉律師1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後的,按同居關係處理。所以雙方並非合法的夫妻關係,與對方子女之間也沒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見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這個女兒對男方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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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30597570誓不低頭
他們的婚姻屬於事實婚姻,雖然不被法律上承認,但是從婚姻事實上是約定俗成的事實婚姻,所以她的癲癇女兒當然有義務為繼父養老的,基於其女兒有癲癇病史所以其義父應該考慮這方面的因素,只要其女有主觀的認識上有孝敬義攵的義務盡力就行啦,不必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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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正正當當紅紅
兩人都離過婚,重組在一起,農村裡舉行過儀式,沒有結婚證,共同育有一兒,十四年了,因組合家庭多種原因,分居十年以上,要怎樣才能解決掉這個尷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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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是一個賦閒在家的人
沒有辦證在一起生活,算事實婚姻。辦證是實現一夫一妻制,約束人們的行為道德。如果婚姻和諧,生活幸福,沒辦證法律也不會追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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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秋水伊人140370691
好像早在95年的時候法律就沒有承認事實婚姻了,所以不管你閨蜜的爸爸把她後媽的女兒養到多大,可以說這個女兒跟你閨蜜的爸都沒有半毛錢關係,所以她沒有贍養你閨蜜爸爸的義務和責任。如果這個女兒出於感恩,願意贍養她這個名義上的爸那當然是我們大家都樂於看到的,畢竟養了她那麼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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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滄海桑田3418
三十年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得到大家認可的,承認是事實婚姻關係,補辦結婚證即可!最高法出臺解釋後,事實婚姻取消。不領結婚證同居多少年也不承認是夫妻關係!叫非法同居。只有從領結婚證開始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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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秋的夏
按照之前的婚姻法,這屬於事實婚姻,新的婚姻法從2020年9月1號開始實施,不知道9月1號後還算不算!
一起生活了十幾年,覺得有感情基礎還想繼續一起生活下去,就去領證唄!
領完證,養女對後爸有贍養義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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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老鵰61883
非常遺憾地告訴你,依據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不屬於法定夫妻關係,也不受法律保護…
不管同居多少年,事實婚姻已經不屬婚姻法保護,因而女方的女兒也沒有贍養她老爸的義務…
他們這種同居關係,如果要想取得合法身分,現在還可以申請辦理結婚證,然後才可以對家庭財產、贍養父母等後續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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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退思園居
以1994年2月1號新婚姻法頒佈為界,在這個時間以前以夫妻關係正式同居的,屬於"事實婚姻",即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夫妻關係。
在這個時間以後的,屬於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上的事實婚姻,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也不存在相對的權利義務。
按你說的同居12年,養女今年17歲,很明顯,老頭老太不屬於事實婚姻,只是同居關係,女孩如果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過收養手續,則養女沒有贍養老頭的義務。
沒有結婚證在一起生活十幾年,算不算夫妻關係?關於這個問題,沒有結婚證就是法律不承認的,也是不合法的,要想得到法律的保護,就要趕快去辦理結婚證,這樣才能保證各自的權益,主要是有些人對這些問題,沒有一點法律識和責任,現在社會開革開放,人員流動大,很多人到外打工賺錢,碰到了兩個人喜歡的男女就自動在一起同居了,對於後邊事情,只能不去想哪麼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