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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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叻到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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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入門的憤怒的小鳥
上訴問題是婚姻法第17條第五項夫妻共同財產的其它共同財產,而中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了下列資產屬於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該取得的住房補貼 或住房公積金 3.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該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由此可以得出只要夫妻存續與夫妻感情無關只要設計此類收益即男方或女方用共同財產出資或夫妻單方獨自出資創業所得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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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平淡淡1943938
夫妻吵架,在沒有離婚之前,都是共同財產,男方創業所得也是共同財產,隨時離婚,和已經離婚是兩個概念不同的,隨時離婚說明還沒有離婚,不管你有什麼樣的理由,法律都會支援,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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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邪散人
除非你們對財產有約定,不然吵架是改變不了財產屬性的。
你所謂吵架嚴重到快離婚是指雙方的工資都自己管吧?那至多是默契,算不上約定——只要一方反悔,這個默契就不成立。
所以這種約定應該是書面的,約定你們雙方個人的收入歸個人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來說這種協議只對你們兩個人有效,對外無效。你投資成功收入算你個人的,但如果失敗債主是會向你們夫妻兩人索債的,雖然女方事後可以根據協議要求男方補償,但還債一般她是連帶責任的。從這點說,這樣的協議對女方還是有風險的。
如果沒有這樣的協議,男方要想明確收入不是共同財產,就不能用婚內收入投資,可以用婚前財產——如果有的話。
最後想提醒一下男方,你別總想著掙錢自己獨吞的美事,外一賠了呢?哈哈。
獨自出資這個問題不會影響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影響比例而已,你獨自出資所得利益還是要按照百分比用作家用,不是說你自己開小灶就可以規避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就好比你在結婚前開公司做生意,你結婚後生意所得的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道理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