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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紫羅蘭花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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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方同志
根據你的描述,如果有人打架,可能涉及下列案由或罪名,“打架鬥毆”不是法定的案由或罪名,僅是口頭說法,不屬於法律術語:
一、毆打他人案由通常是單方面行為,一方打另一方,特指是違法行為,也有相互行為的。毆打他人是行為犯,不需要傷害後果,或者雖然有輕微的傷害後果,但是當事人放棄傷情鑑定的。比如毆打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即便沒有傷害後果,調解不成也要受到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二、故意傷害的案由或罪名有雙方面行為,也有單方面行為。即只有一方傷害另一方也有互相毆打的行為。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以毆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如使用機械撞擊、電擊和放射性物質、鐳射等方法實施傷害。不論採用什麼樣的手段,都必須是以外力直接作用於他人的身體組織和器官,致使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壞。構成輕微傷的是治安案件,構成輕傷害以上的為刑事案件。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即便造成輕微傷或輕傷害(重傷害以上視情決定)的行為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或犯罪行為,不應予以治安管理或刑事處罰。
三、尋釁滋事的案由或罪名無事生非,雙方之間沒有矛盾糾紛,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或犯罪。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情節不惡劣,影響不大的構成違法。
四、聚眾鬥毆的罪名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3人以上,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具體的認定還有很多要素,這裡只作簡單的介紹。
如有不當,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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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也是打架,家人,孩子,愛人,朋友被欺負,肯定會奮起反抗,不過,自己要有辨別是非的能力,如果真是自己人犯渾,要儘量勸解,化解。避免打架產生嚴重後果,是要付硬氣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