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的後果是為保證人設定了保證義務,但這個義務不一定會變成責任,保證義務是否會變成保證責任存在或然性。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既有區別又有聯絡。《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第34條第2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屬於除斥期間,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消滅,從這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連帶保證中,在主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時,若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的保證義務變成保證責任,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保證人就應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若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沒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勝訴權消滅,訴權和權利本身不消滅,雙方的自然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保證人均不承擔保證責任:1、中國《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若主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就不再產生保證人的保證責任。2、《擔保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務人雖然沒有清償到期債務,但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其效力在於消滅實體權利,保證期間屆滿,權利本體消滅,永遠不能希望它起死回生,這就是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裁判機關可以據此駁回當事人的請求,在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不產生保證的權利義務關係。
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的後果是為保證人設定了保證義務,但這個義務不一定會變成責任,保證義務是否會變成保證責任存在或然性。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既有區別又有聯絡。《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第34條第2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屬於除斥期間,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消滅,從這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連帶保證中,在主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時,若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的保證義務變成保證責任,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保證人就應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若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沒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勝訴權消滅,訴權和權利本身不消滅,雙方的自然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保證人均不承擔保證責任:1、中國《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若主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就不再產生保證人的保證責任。2、《擔保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務人雖然沒有清償到期債務,但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其效力在於消滅實體權利,保證期間屆滿,權利本體消滅,永遠不能希望它起死回生,這就是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裁判機關可以據此駁回當事人的請求,在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不產生保證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