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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春夏秋冬東西南北五湖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即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法定條款包括: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合同期限、工作崗位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安排、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險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與職業危害。約定條款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與福利。 很多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例如故意不約定工資報酬,那麼缺少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律師認為,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合同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那麼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來補正。與此類似,缺少某些必備條款的勞動合同,只要簽訂雙方的主體符合勞動法律要求,內容沒有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麼該合同簽訂就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缺少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如何來補正呢?律師認為,缺少工資待遇條款的,由雙方來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參照其他勞動者的工資待遇來支付,公司沒有相同崗位的,參照該區域內同行業同工種的工資待遇;缺少工作崗位條款的,按照用人單位初次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來確定,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那麼必須雙方協商工作崗位變更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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