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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純鈞RHGL

    不可以。

    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詐騙罪是刑事罪名,罪名的定罪不是某個自然人可以做主的——自然人說的話就成了法律了?那怎麼可能?——法律認為某人有罪某人才有罪,自己說自己有什麼罪,法律不認可的,那都不算。

    所以,借條裡說的“自願承認詐騙”這個條款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如借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沒有還清借款,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不構成犯罪,只構成違約,只承擔違約責任。

    不構成詐騙罪,是因為不滿足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詐騙罪的客觀要件,講的是財產許可權的轉移。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受害人轉移了財產許可權。

    有借條在,就不能說財產許可權轉移,財產許可權還是在出借人的手中,因此無法滿足詐騙罪的客觀要件,無法成立詐騙罪。

    違約,或者說遲延履約,可以根據《民法典》第585條,向債務人主張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這種情況,不是刑事案件,就不用找警察了,也立不了案。只能是債權人自己去法院起訴債務人,一個簡簡單單的民事訟訴而已,與罪名、刑事立案都無關。

  • 2 # 瞿磊律師

    您好,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並非是由雙方約定來認定的。刑法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定罪量刑以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借貸糾紛,原則上仍屬於民事糾紛,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警方一般不會予以立案。如果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取得借款的,情節嚴重的或可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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