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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試用期不滿一個月為由,拒絕我走″。

    這個拒絕理由很奇葩,真令人驚歎。既便是再小的公司,也不可能對《勞動合同法》全然不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然而,用人單位卻以試用期不滿一個月為由拒絕勞動者辭職。勞動者應該怎麼辦?

    勞動者在通知用人單位辭職三天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辭職,勞動者都可以不去上班,同時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如果遭到用人單位的拒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這種情況,勞動者肯定獲勝。

    勞動者要學會依法尋找救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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