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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慧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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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麥理財
因為隨著科技的進步,現在不法分子盜刷技術也越來越高超,假如你的銀行卡一個不小心被不法分子拿去銀行取款,這個時候該政策就會發揮作用了。而且連匯款轉賬也有該限制,這同時也是為了打擊洗黑錢的不法行為,全方位保護人們的資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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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之道
之所以出這個新規,主要還是為了反洗錢。其實對於大多數普通人來講沒有多大影響,
1、個人存取5萬元現金的情況並不多,
移動支付及試點中的數字人民幣等多元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已經可以滿足人們日常的生活所需,不必非要使用現金。
未要求出具證明材料,對存取款便利程度影響很小。
咱們普通老百姓光明正大,就不怕規定,只要填寫清楚就行,支援國家防止不法分子洗錢對整個社會是有積極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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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諾哥哥和晏小妮子
很多人一提到3月1日存取款新政策,就心裡很恐慌。總覺得這項政策太嚴厲,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
作為銀行的工作人員,我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不必緊張,新政策的實施,基本上不會對我們普通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任何不利的影響。
這個政策是什麼意思?
很好理解。
就是我們以前,在銀行取大額現金的時候,只要預約,就可以隨便取。同時存錢也一樣,銀行不會過問你的錢是從哪裡來的。
但是從3月1號開始,就不行了。如果你存現金,達到5萬塊錢,就必須要登記你這現金的由來。
如果你是取大額現金,達到5萬塊錢,就必須要登記取錢的具體用途。
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了,人民銀行等三部門下發的檔案中,用詞是“登記”,不是強制性的“審查”。
實行這個新政策的目的是什麼?新政策的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打擊洗錢犯罪,以及打擊偷稅漏稅的行為。
很多人會有疑問,銀行的營業準則,不就是“存取款自由”嗎?現在出了這個大額存取款要登記,不是和營業準則相背離了嗎?
真的不背離。
很多人一直都有個誤解,覺得錢是自己的,自己想什麼時候取,就什麼時候取。想取多少,就取多少。
同樣的,錢是自己的,想怎麼存,就去怎麼存。
這個想法沒錯,但是忽略了一個問題:存取款自由的前提,是你不能取錢去做違法亂紀的事情。你存的錢,也必須要保證是乾淨的錢。
像我在銀行上班,經常反洗錢系統會預警一些賬戶。
工資收入一般,存款沒多少。但是銀行卡一個月現金進出大幾十萬,甚至上百萬。這就是很典型,有很大可疑在進行洗錢活動。
另外,像很多小公司結算工資,都喜歡使用現金。如果財務已經交過稅,那就是正常合法的。
如果財務沒有納稅,用現金髮工資,其實也就是涉嫌偷稅漏稅。
新政策的實施,可以有效的打擊洗錢犯罪,以及偷稅漏稅的行為。可以對國家的經濟,起到很好的穩定作用。
對我們普通人,會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很多人最怕的就是,這項政策會嚴重影響自己的生活。這個擔憂完全多慮,影響微乎其微。
你可以好好的想一下,你上一次見到5萬以上的現金,是什麼時候的事情了?
很多人,上一次見到現金,都不知道是猴年馬月的事情了。
我們平日的生活中,小金額的花費,直接就是掃碼支付。大金額的開銷,直接可以刷卡,或者是轉賬。
正常來說,普通人生活中使用大額現金的情況,特別的少。
那萬一要是用到了呢?怎麼辦?
很好辦啊!如實登記就可以了,就這麼簡單。
你存的這現金,哪裡來的,你如實登記就可以了。你取這麼多現金,準備幹嘛,也如實登記就可以了。
這個新政策的目的,就是為了打擊你這類人的。
新政策是適應誰會發展而誕生的,長遠來看,是很有利於民生的國家每實行一項新政策,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
或許,在前期可能會有一些麻煩。但是從長遠來看,新政策的實施,可以有效的打擊洗錢犯罪,可以有效的打擊偷稅漏稅行為。
國家好了,社會更加穩定,最後受益的還是我們普通百姓。
回覆列表
你好:肯定是更加嚴格了!
《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通知》很長,而且讀起來很枯燥,總結重點如下:
一.盡職調查
對大額交易、可疑交易、單位或個人身份存疑的,進行盡職調查。
採取以下盡職調查措施:
2.瞭解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質,並根據風險狀況獲取相關資訊;
5.對於客戶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識別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二.金融業務嚴查客戶資訊
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的影印件或者影印件:
1.以開立賬戶或者透過其他協議約定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
2.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實物貴金屬買賣、銷售各類金融產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三.個人賬戶存取超過這個數,嚴查!
四.證券、期貨、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嚴查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1.經紀業務;
2.資產管理業務;
3.向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銷售各類金融產品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4.融資融券、股票質押、約定購回等信用交易類業務;
5.場外衍生品交易等櫃檯業務;
6.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受託管理、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資產證券化等業務;
7.華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其他證券業務。
五.保險公司需調查客戶
保險公司在與客戶訂立人壽保險合同和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合同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財產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合同,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六.非銀行支付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1.以開立支付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以及向客戶出售記名預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記名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2.透過簽約或者綁卡等方式為不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客戶提供支付交易處理且交易金額為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內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3.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稽核六方面
八.高風險客戶措施
對於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2.透過實地查訪等方式瞭解客戶的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
3.加強對客戶及其交易的監測分析;
4.提高對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資訊審查和更新的頻率;
5.與客戶建立、維持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戶辦理業務,需要獲得高階管理層的批准。
金融機構無法完成盡職調查措施的,應當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者拒絕交易,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業務關係,並根據風險情形提交可疑交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