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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廣林講法堂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先來看一個知乎上的網友談為什麼要給醫生紅包的小故事。

    該網友稱:自己帶媽媽去帝都首屈一指的骨科醫院做髖關節置換,期間住院10天左右,住進醫院第一件事是先打聽行情。給多少紅包和周圍幾個病床的病友包括隔壁病房的病友都打聽了,除了一個北京當地的說沒給,其它的最少的2000,最多的1w。為什麼給錢?不給錢換單側全髖手術費住院的費12w,給錢9w多到不了10w。果然我媽媽做完手術4天后白細胞指標呈現下降趨勢後大夫把我媽媽的抗生素和一大堆護肝的,護腎的,養心肌的止痛的針和一天大概30多片什麼人工虎骨片,中成藥管利尿的,通便的全停了,只剩下口服的拜瑞妥和科達德龍。要知道這些針一天2次一次5袋水。口服藥一天3次一次10多片這些每天就3000多塊錢,隔壁屋的北京人是沒給紅包,點滴一隻幹到出院抗生素打的,就口服藥吃到1個禮拜左右停了,最後我媽媽花了不到10w隔壁的北京大哥是沒給紅包最後多花了小3w。

    該網友說的事實,應該是絕大多數人給醫生紅包的原因了。

    無論給醫生紅包的原因是什麼,醫生收紅包是受賄嗎?提到受賄罪,你首先想到的是不是收錢辦事的行為?但收錢辦事就一定是受賄罪嗎?

    先來看一下什麼是受賄罪?

    《刑法》第385條規定【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懲治行賄、受賄犯罪的目的,就是防止國家工作人員出賣權力,防止他人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力。

    關於受賄罪主要有兩種立場,第一種起源於古羅馬法,該立場主張,受賄罪保護的法益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不可收買性說)。該觀點認為,無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是否正當合法,只要收受與職務行為有關的不正當報酬,就構成受賄罪。另一種起源於日耳曼法,認為受賄罪保護的是職務行為的純潔性或公正性,以及職務行為的不可侵犯性(純潔性說)。該種觀點認為,只有當國家工作人員實施違法或不正當的職務行為,收受不正當報酬時,才構成受賄罪。

    簡單地講,同樣都收受了不正當報酬,但古羅馬法認為與職務有關就構成受賄罪;而日耳曼法認為,雖然與職務有關,但如果職務正當或不違法,就不是受賄。

    中國刑法理論通說可以概括為廉潔性說,認為受賄罪保護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對於什麼是廉潔性,有不同的表述。但究竟是以不可收買性說為立場,還是以純潔性說為立場,並不明確。

    當你瞭解和熟悉了受賄罪的相關知識後,再來看一下醫生收受紅包行為的認定。

    如果收受紅包的只是普通醫生,雖然其工作屬於公共事務,但不具有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的特徵,其利用處方的機會銷售藥品,本質是利用了其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職務權利,結論就是,收受紅包的醫生不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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