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惹我抽你

    主觀的講,貴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

    客觀的講,該離職員工需要自主採證,包括曾任職的證明,考勤證明等,而且取證不容易,投訴一般不會投訴到社保局,而是提起勞動仲裁,在公司處理過類似的衝裁案件,但是離職員工提供的資料和證據都沒有被仲裁委採納,所以離職員工一般都不會索賠成功,除非是走完仲裁程式之後起訴到法院,時間成本也比較大,一般如果索賠金額不大,離職員工都會放棄繼續走司法程式。

    我不是向著企業說話,是稱述事實,建議國家應該擴大仲裁時證據的採納範圍,因為一般企業都會提前做一些防範措施,離職的員工取證非常困難,再有就是如果到了沒有按照勞動法執行的企業上班,在職的時候就有意的收集一些證據,對如果產生的勞動糾紛處理會提供非常大的幫助。

  • 2 # 杜杜的生活隨拍

    這還問麼樣辦,勞動法公佈這麼多年了賠錢撒,以後在招人進來記得先簽合同,守規矩麼樣都不怕,你不籤合同一告一個準。

  • 3 # ITAdmin

    證明你們離職的這個員工還是蠻懂勞動法的,如果你們正常的籤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在勞動合同之內發生了糾紛,還可以按照勞動法協商處理,如果你連合同都沒有,那麼告訴你,不但你要合理的賠償人家損失,反過頭勞動局還要對你們進行處罰。

  • 4 # 朱禮華談勞動仲裁

    看了樓上很多朋友的回答,我也談談自己的看法,剛寫了一本《新網際網路時代·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範一本通》,對此稍有研究!

    很多人都知道不籤勞動合同企業要賠雙倍工資,但大部分人的理解其實都是片面的!

    1、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自建立勞動關係(入職)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應承擔雙倍工資賠償,超過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句話怎麼理解?至少包含兩個方面:

    其一,雙倍工資是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其二,雙倍工資最多賠11個月;

    2、雙倍工資不是說要賠兩倍工資

    嚴格來講,是雙倍工資差額,實際上是另外再賠一倍工資,因為正常的那一份工資已經發過了,比如說員工入職剛好一年,月工資1萬,沒簽勞動合同的話,公司需要另外賠11萬的“雙倍工資差額”。

    3、注意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仲裁時效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這也叫一般時效;但有另外一個規定,就是有關工資報酬的爭議,仲裁時效自離職之日起開始計算,即特殊時效。

    對於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目前還存在爭議,不過全國大部分省份的裁決規則都是適用一般時效,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未籤勞動合同之日一年,否則就過了時效,勞動仲裁不受理了。

    舉個例子,員工2016年1月1日入職某公司,到了2月1日,如果公司仍未籤勞動合同,就需要承擔雙倍工資差額賠償,一直到2016年12月31日。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就視為雙方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2016年2月1日未籤勞動的雙倍工資差額,最晚應在2017年2月1日提出仲裁,以此類推,2016年3月1日的賠償,最晚需要在2017年3月1日前提出,簡單來說,也就是到了2018年1月1日,所有的雙倍工資差額賠償就都過了仲裁時效了!

    因此,如果員工入職滿2年還沒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就無需承擔雙倍公司差額的賠償了!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無論是從預防風險的角度來說,還是從規範管理的角度來說,都應該及時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好是入職第一天就籤,這其實對雙方都是一種保障!

    4、這類糾紛,勞動者不是去社保局,而是去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勞動仲裁!

  • 5 # 一眼井

    要想損失少,和解是唯一途徑。雙方就賠償金多少達成一致即可。要不然罰金是少不了的。員工入職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滿一年,將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要離職提起勞動仲裁,工作滿一年,除重新發放11個月工資(第一個月為試用期),再補一個月的工資;工資自入職第二個月起,工作多久就發幾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每滿一年,補償金增加一個月。如果該員工在你單位工作了55個月,那需要重新發放54個月的工資,外加55/12=4餘7,5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需要補發59個月的工資。一旦勞動仲裁介入,這個工資就需要你來承擔了,而且還有罰款。如果員工不離職,僅僅是提起勞動仲裁,那麼補償員工工資後,員工提出簽訂勞動合同,你必須得籤,如果辭退員工,那又得發幾個月的補償才能辭退。

    庭外和解是唯一降低損失的途徑。哪怕到了仲裁庭上,也是有和解程式的,如果到了仲裁庭,還無法和解,那就等著交罰款,掏補償金吧。

  • 6 # 歡樂一支竿

    沒簽合同,不一定是對方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因素,很可能是自己公司多一項違法的行為。法律,不僅僅是條款,更是體系。

  • 7 # 深圳蝦紅

    你們放了一個至命的錯誤,就是簽字,籤就代表了你是同意勸退的了,勞動法也是受保護的,所以沒辦法了。以後任何一公司如果是勸退不簽字就好了。見意大家多學學勞動法

  • 8 # 葉律師

    用人單位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義務,若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損害勞動者權益,本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總不能說,又想要違法,有想要損害勞動者權益,然後還當作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對於大多數勞動者來說,基本上都是處於弱勢地位,希望用人單位還是依法依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不過,根據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所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這個是有期限的,若沒有在規定的期限主張雙倍賠償,後面雙方便是形成無固定期限合同,主張雙倍賠償,法律就不在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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