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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汲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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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蔡泱泱
保險公司可以重新申請鑑定傷殘。
當保險公司對原告單方面委託鑑定的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可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由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原告的傷情進行重新鑑定。
且,重新鑑定的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都是全程參與的,因此也保證了重新鑑定結論的客觀性,該結論較能得到認可。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經過了長時間的治療,耗費了許多的時間,肯定不希望重新鑑定導致其訴訟時間變長。
因此,在均衡實際傷情後,可選擇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
1、若原鑑定結論為等級較低的十級傷殘,可權衡是否有骨折、骨裂等傷情,傷情是否對以後生活造成影響。若只是扭傷等,一般在重新鑑定後難以維持原傷殘等級,那麼,法院判決的賠償專案中將不會計算殘疾賠償金這一類佔具賠償金額的大項,這種情況,建議原告直接與保險公司調解,減少訴訟時長,也能早日拿到賠償款。
2、若原鑑定結論為十級傷殘以上,說明交通事故對傷者造成了較大的損害。
如果選擇與保險公司調解,調解方案可降低一個傷殘等級計算殘疾賠償金後,再加上部分金額。這樣,雖然賠償款減少了,但也可以避免重新鑑定等程式花費大量時間,儘早拿到賠償款。
而選擇走重新鑑定,作出的結果無非是:傷殘等級變高(原告傷情過重,後來鑑定時發現其傷殘等級應提高,但該情況較少)、傷殘等級維持、傷殘等級變低。
法院最終採信的,也是這份經由法院委託鑑定的司法鑑定意見書。
若訴訟中走到了重新鑑定這步,希望傷者及其家屬可以擺正心態,不要太過於牴觸。雖然這將花費較長的時間,但恰恰也能給傷者的傷情評定一個公正合理的結論。
重新鑑定的過程中,希望傷者及其家屬能夠積極陪合法院、鑑定機構的工作,這將有助於重新鑑定工作的早日完成。在鑑定過程中,可以多與法院、鑑定機構溝通,諮詢鑑定工作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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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如果保險公司對鑑定意見持異議,依法只能在法庭審判環節發表意見。
一,根據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案發後無論故意犯罪造成的人身傷害,還是過失犯罪造成的人身傷害,侵害者與受害人(經同意的受委託的代理人)才是法醫學人身傷害司法鑑定的申請人丶對鑑定意見持異議的重新鑑定的申請人,其他任何人均不是,這個‘’其他人‘’就包括保險公司,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險公司無權在偵查階段對鑑定意見發表觀點丶申請重新鑑定。
二,那麼,保險公司什麼時候可以發表對鑑定意見的意見呢?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雙方就人身傷害參與法庭審理外,保險公司以案件‘’第三人身份‘’也須派員參加庭審,對於原被告雙方出示的證據有質證權,而鑑定意見作為證據之一,肯定會在庭上示證丶質證,那麼,此時保險公司人員有權對出示的鑑定意見持異議,並透過原被告向法庭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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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是可以重新申請鑑定傷殘,但是至於如何辦,我建議你諮詢專業的律師。畢竟保險從業人員的知識面,尤其是法律知識沒有律師專業,怕給你指導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