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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名稱宋志廣

    這是物業公司強勢進小區隨意執法定規侵佔業主利益巧取豪奪缺德!留下的棍子。根!特別是開發商物業!有點背景,有龜孫控制著,組成王八,婊子群物業公司,在小區裝主人,充什麼執法定規者!他們所謂高管能幹人事嗎?!一,劃車、堵鎖眼堵下水道。二,不知道自己是小區的服務者!合同關係!三,服務不服務也要物業費,是搶錢!四,利用業主資產掙的錢,錢呢?五,幾年消防系統正常嗎?有水嗎?六,做廣告掙錢,損壞的設施裝置為啥不修復!七,綠地變車位收取的費用呢!八,帳目不公示,物業費去向?是什麼意思?業主有權監督!等等!綜上所述,政令法規讓他物業公司做了嗎?只有業主起來,存積證劇圖片地點時間人物齊全!待物業公司要物業費時,上法院告時!跟物業抗辯!!

  • 2 # 我是S山水

    肯定是的,我幹十多年物業了,物業這個行業就是被一些專案管理處經理給禍害了,業主有無理要求,物業經理說只要給我錢我就睜隻眼閉隻眼。不給錢就公事公辦。物業大部分是私企,這種官僚作風是該禁止了。

  • 3 # 律師張晨陽

    我非常支援業主維權。

    我們維權必須講證據,而不是憑想象和猜測。

    一般來講,物業收費都要遵守政府管理部門制訂的指導價格。沒有政府指導價格的服務專案,一要看物業合同對該服務專案是否有約定,二要看收費是否合理。

    有政府指導價格的服務專案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收費專案,物業公司服務好不好和收費標準對不對是兩回事。業主在與物業公司的糾紛中,常常將二者混為一談,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援。

    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既無政府指導價格,也沒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那就要看這項服務是不是小區急需的,比如,疫情期間物業公司增加臨時外聘人員提供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服務。

    搞清楚上述問題,才能來談物業公司的收費是否屬於巧立名目。

    即使物業公司真的巧立名目收費,也僅屬於民事活動中欺詐,而非刑事案件中的詐騙。對於民事欺詐,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解決,也就是你作為原告去起訴物業公司,不要想讓公安機關去解決你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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