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一顆紅心獨自去流浪

    《企業會計制度》簡稱《新制度》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企業應於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下同)計提壞賬準備。”同時又在本制度第五十三條第四款中規定:“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這兩個條文同時出現在同一個制度上,可能會使會計理論工作者和會計實務工作者對應收票據計提壞賬準備造成兩難境地。一種人可能會遵照新制度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對確定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應收票據不計提壞賬準備,因為新制度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不包括應收票據這一部分。還有一種人很可能遵照新制度第五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對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應收票據計提壞賬準備,因為新制度有明文規定。

    但是對同一事物造成兩種判斷兩種結果的尷尬局面,其根本原因就是新制度對於減值準備的出臺缺乏應有的嚴謹性。

    二、建議新制度修改“應按其賬面餘額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應收票據究竟應否計提減值準備,可以透過對新制度第十七條規定:“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的定義來看,對“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

    由此可見,應收票據是可以計提減值準備的,因此建議新制度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應該去掉括號裡的內容:把“企業應於期末時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下同)計提壞賬準備”修改為“企業應於期末時對應收款項計提減值準備”。

    同時,建議將新制度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持有的未到期票據,如有確鑿證明不能夠收回到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條文中的“應將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修改為“應按其賬面餘額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三、建議新制度再次修改為:“企業應於期末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計提減值準備。”

    但這個修改還不夠嚴謹,把“預付賬款”應計提壞賬準備忽略了。依據新制度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明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不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並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所以應將新制度第十八條規定再次修改為:“企業應於期末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計提減值準備。”較為嚴謹。

    再次同時建議將制度

    改五十三條第四款“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明表明其不符合預付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餘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並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條文中的“轉入其他應收款”刪除,直接行文為“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購貨物的,或無法收回賬面餘額的,應當按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或賬面餘額,計提減值準備。”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4月10日起,京滬高鐵“復興號”列車再增加8對後,對沿線城市有什麼影響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