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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半生煙塵000

    打架就隨便開除,這單位又不是領導他家的,想怎麼就怎麼,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和相應的管理辦法,參照這些,打架觸犯了那一天,按那一條處理,才是正確的做法,對任何人的處理都應該有理有據,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 2 # 打聽生活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可以確定的是,要看打架造成的後果,如果打架造成的後果已經被刑事處罰了,那麼公司肯定是可以直接開除的。除此之外,公司是不能以打架作為直接理由開除的,但是公司可以透過以下方面開除員工。

    一、將員工打架定義為嚴重違紀,列入規章制度。

    二、規章制定的制定經過民主程式,徵得工會同意,並進行了公示。

    三、公司有對員工進行相應的培訓。

    四、公司必須要有員工打架的充分證據,比如監控等。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公司可用“嚴重違紀”為由開除員工。

  • 3 # 耳機xiuxiuxiu

    有,首先你違反了公司的管理規定,其次在公共場合吵架,尤其還是在公司裡面,對公司影響很不好,擾亂公共秩序!再次,吵架行為不利於團隊團結發展。所以被開除很正常

  • 4 # HRBP毅先生

    個人認為,是否有權利開除,咱們還是從法律條文來分析判斷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基於以上,如果勞動者打架行為已經上升到刑事責任(比如打死打殘等比較嚴重的情況),單位可依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條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即可

     

    但,如果勞動者打架行為並沒有那麼嚴重,我們是否可依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這條解除勞動合同呢?

    答案是-看已公示且有員工簽字的《員工手冊》或者公司其他發文規定是否有規定

     

    如果《員工手冊》或者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打架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該《員工手冊》或者公司規章制度有員工簽字確認(或者公會透過),那當然可以以此解除和員工的勞動合同,否則可能要解除起來就要費點功夫了

  • 5 # 律師張立明

    1、開除。對於用人單位來講,正確的表述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你的表述不清,打架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是雙方鬥毆,還是單方毆打,你是要處理雙方還是單方。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是否有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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