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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狂野鬥士

    解除職工的關鍵證據只質證,對解除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不置可否,直接選擇無視,這是什麼情形?莫非法律的法真的是如古人造字,左邊為水,右邊為去,水為財,沒財就滾出去嗎?

    一、單位出示解除職工的證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承認未送達勞動者本人。留置送達卻沒有勞動者本人簽名也沒有本人拒籤的證據。

    二、《處理決定》沒有證據證明經會議表決;證據顯示解除職工未事先通知工會;被解除職工的人事檔案一直在原單位保管;被解除職工未領取失業保險金;單位解除職工的處理決定檔案及解除通知書送達在前,處理決定檔案列印形成、備案在後;事業單位解除在編職工理應到同級人事綜合部門備案,然證據顯示備案部門的印章卻是勞動局勞動合同服務章;諸多關鍵證據未對其的合法性、真實性予以認證確認,屬新證據嗎?亦或屬於什麼情形?

  • 2 # 只投一票

    題主講到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即然質證了,就是對該證據的三性和證明目的進行了論述,首先該證據與解除勞動關係具有關聯性,對本案解除勞動關係的合法性,具有決定作用。其次圍繞該證據形成是否合法真實。用人單位還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至到形成有效完整的證據鏈,法院或仲裁委員會,在判決書或仲裁決定書中,必須在本院認為或本委認為說理部份中,對該證據是否採用,圍繞證據三性進行釋明,如果是不釋明,而徑直採用,則涉嫌枉法裁判。

  • 3 # 李慶儒357

    證據質證後未對其合法性真實性確認是法官詢私枉法。民事官證據為王,證明亊實的只能是證據,質證後事實己經清楚了,卻不確認證據,僅憑法官單方面的心證否定質證後的證據,是法官事先己有對被告的承諾枉法而已。目前,我沒有看到法律規定質證後不予確認真實性的證據的條款。如果有,歡迎列出,我便於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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