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一介書生945
-
2 # 遠山的呼喚
孩子上學,眼睛被同學不小心扎傷,夠成10級傷殘,不能不說是個悲劇。試想下,受傷孩子家長有多麼的心疼。這不單單是賠錢的問題,是孩子一輩子要經受心理上的煎熬和痛苦。
我認為受傷孩子家長把同桌和學校告上法庭是正確的,事故是由同桌直接夠成的,賠償理所應當。學校方面也有不可推脫的責任。
家長把孩子送進學校,在學校裡出了事故,自然就有學校的責任了。這不同於孩子在家吃了飯,到學校後突然肚子疼,這個當然不能賴學校了。但是孩子的眼睛是在學校被同桌扎傷的,也就是在學校裡構成的傷害,所以學校方也應該給予一定的賠償才合理。
三年級學生用鋼筆,本身就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學校老師應該教給學生用鋼筆的注意事項和安全常識。以保證每個學生即能用心學習,又能健康的成長。
-
3 # 1991Gloria
根據學生意外事故處理辦法,受傷學生家長的做法欠妥
第一,三年級的孩子未成年人,不能作為被告,被家長告上法庭,可以起訴他的監護人
第二,事故發生在校園內,學校有不可推脫的責任
像這樣的意外事故學校時有發生,作為老師,平常應該加強安全教育。
同時家長也應該給孩子傳輸安全理念,讓孩子樹立安全意識
在學校不僅要學會保護自己,更不能傷害他人
針對此案列應該有學校和傷人學生的家長承擔賠償責任
-
4 # 生活百種味
三年級的小學生把同桌兒眼睛扎傷。受傷的男孩兒家長把同桌和學校,告上法庭。誰該為此擔責任。
首先,扎人的同學家長應該負有全部的責任。我們來看事情的經過:有個小學生在拔筆帽的時候,一個同學正巧彎腰,事情就是這樣,巧之又巧,他的筆正好戳進了同學的眼睛。導致眼睛受到傷害,被定為十級傷殘。既然是這個同學把筆扎到人家的眼睛裡,是你的行為造成的後果,對別人產生的傷害,那他就應該對他的行為承擔責任。儘管他是無意當中讓同學受的傷害,也必須賠償受害人經濟及精神方面的一切損失。作為傷害人的一方,你難辭其咎。由於傷害人的年齡小,還是小學生,所以由其的家長代替承擔一切後果和責任。
第二,學校不承擔傷害事故的責任。因為事故發生不是學是學校裝置出現了問題,也不是因為由於教師的失誤或者脫崗造成的,完全因為其中的一名小學生人為因素造成的,而且事情發生是非常突然的,時間是非常短暫的,作為教師是無法出面及時阻止的,所以學校不應該承擔責任。
第三,學校有責任和義務做好安全教育防護工作。學校要經常的檢查學校的各種裝置。清理安全隱患,對於一些事情的發生應該有預見性。比如說樓房牆壁上的瓷磚,有沒有脫落的可能,就有的學校因為樓房牆上瓷磚脫落,把學生砸成重傷。如果發生了這樣的事故,這就是學校的責任,學校難辭其咎。學校的各種體育測器材,各種實驗室,用水用電安全,都要定期檢查,防患於未然。
另外,對於安全教育學校要經常警鐘長鳴。走路跑步,文具的使用方方面面的都要涉及到,校長,主任在校會上觀察強調,班主任在班會上也應該時不時的進行敲打,讓學生繃緊安全意識這根弦,安全無小事,出事兒就是大事兒。
如果學校在這兩方面做不到,學生在校那麼出了安全事故,學校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回覆列表
讓我們先來看看事情的經過。
事情的經過其實很簡單,巫姓同學在課堂上拔出筆帽的時候,而同桌同學正好低頭撿書包,恰巧把頭就靠了過來,就撞到了眼睛上;而經過檢查之後是角膜穿通傷,鑑定完之後是10級傷殘,而救治一共花了10多萬。
最關鍵的來了,法院最後的判決是學校不承擔責任,而巫姓同學的家長,承擔了主要責任,賠付了近8萬元;而受傷孩子的家長承擔了三成的責任。
現在巫姓家長心中不太服的就是,憑什麼學校不承擔責任呢?
從事情的經過來,這兩孩子並非打鬧,都是在課堂上做正常的事兒;只是非常巧合的,眼睛和筆撞在了一起,就這兩孩子來說,誰都有責任,有誰都沒有責任。
這讓書生想起了因為禮貌而發生的讓路撞在一起的事,有的時候兩人迎面走來,誰都想讓對方,而且讓到了同一個方向上,就正好撞在了一起;而且有的時候,還有一定的距離,就快發生二次先讓,非常巧合的情況下,就又可能讓在了一塊兒;在發生這種事情況下,書生所遇到的,都是雙方哈哈一笑,然後各走各的路。因為這種情況下,其實誰都沒錯,而且誰都是有禮貌的人,即便是撞疼了,也絕對不會埋怨對方。
而上面說的兩位學生髮生的情況,其實在書生上小學的時候也發生過,書生的右眼下面到現在還有一個小長條的疤痕,就是當年被小朋友指甲劃過留下的;在當年結痂之後,因為書生忍不住那個癢,沒有等到正常的脫落,就被書生給碰了下來,因此才留下疤痕。
不過當年,沒有想過讓對方承擔責任,更沒有想過讓校方承擔責任。因為在玩的過程當中,發生類似的碰撞是難以避免的,感覺怪不得學校。
而今天的事情,更加特殊的是,兩位同學都不是在玩鬧中,而是巧合造成了這樣的結果。
這應該說,是學校無法預料到的;也是兩個同學無法預料到的,因為誰也想不到會發生這樣的事,對於單個人來說,都不是危險的事情,因此沒有提醒對方,在書生看來,也是比較正常的。
如果是其中一位同學在掏耳朵,那麼這位掏耳朵的同學,在做掏耳朵動作這個之前,是有責任提醒一下其他同學的;當然在掏耳朵的時候,最好是躲到周邊沒有人的地方,因為萬一被其他人碰著了,就可能發生不可逆轉的後果。
再回到本題發生的情況,主持人也覺得學校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因為兩個學生所做的動作,都是正常的動作;學校總不能限制學生彎腰取東西或者是取下筆帽吧,發生這樣比較巧合的事,應該說是誰也預料不到的;因此,第三方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否則的話,今後學校只能把孩子們綁在椅子上上課了。
針對這件事情,有法律工作者也提出了他們的看法,就是如果學校平時做過安全教育工作的話,學校就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感覺這就像是監考前,監考老師一定要念一念相關的條款,那麼在監考中學生作弊,就完全是學生的責任了一樣。
書生突然想到了一個一件事兒,假如開學後軍訓期間,學生躺在操場上,天空中飛過一隻鳥,正好把某些物品落到了學生的眼睛裡,使得學生眼睛受傷,學校是不是要承擔責任呢?
書生覺得,現在很多事情發生後找責任人,並不是要總結經驗教訓,避免以後發生類似的問題;而找責任人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經濟賠償,這是一個非常不好的苗頭,對避免發生類似問題,一點好處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