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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針對第一道題,他人拾得遺失物,依法可以要求必要的管理費用,不能要求直接獲得報酬,除非事前失主發出懸賞廣告,曾言明要支付報酬,那麼失主不能反悔,拾得人可以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針對第二道題,我們作為失主在遇到別人的惡意敲詐,即所求報酬比例超過一定界限,我們應當如何做?站在道德的角度上,我們如果無法用有效的溝通方式來解決,只能將心比心,看是否可以透過居委會等調解部門的介入促進溝通順利;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如果情節嚴重,可以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如果情節一般,可以以警告、批評、退還財產、罰金等手段處罰。

  • 2 # 祖高13

    這個問題我從沒想過,但這真實故事曾經發生在我身上,那是二十年前一件難忘的事,那個時候的第一代身份證對我來說很寶貴,我隨時都帶在掛包裡,那個年代自己種的果自已挑上街買,那天早上我剛到市場太大意被扒手偷了我的包,當時什麼都不想就第一個念頭想到身份證,我的要求讓小偷認為他是檢到的,我說論撿到我身份證還給我,我會報答他,我的宣告在市場揚聲!誰知第二天那人說他撿到但要錢才能還我,我當時什麼都不講為了那身份證只答應了他,那個時的我其實我包裡的錢石見了只在一個身傷證,我這樣做只有安慰自已罷了,還能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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