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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談笑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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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常法律
這個得看具體喝酒過程中的情況。
首先,單從公司領導提議喝酒這件事來說,如果過程中沒有出現公司領導強制喝酒的情況,公司領導是沒有責任的。因為從法律上來說,這可以算是一種好意施惠關係。所謂好意施惠是指沒有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只是一種增進情誼的行為。從這個角度來說,公司領導只是實施了邀請行為,具體結果他不存在過錯,所以不用承擔責任。
其次,如果在喝酒過程中,該員工已經明確表示了身體不適,不能喝酒,且喝酒已經明顯過量,但有同事或是領導還勸酒,那對該員工的死亡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最後,還要看這個員工是否有病史,如果有公司的人是否知道等情況。單純的勸酒或是提議喝酒都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對於其他一起喝酒的員工,除非向前面說的那樣勸酒明顯超過了度可能會承擔一定責任外,向他們主張賠償的難度比較大。
這事以前發生過,某縣也是這樣的聚餐,後來喝死了一個。
這種情況下,一般家屬提出賠償,酒桌上每個人都要負責一部分,相當於平攤。
如果有公職在身,還會提出黨紀和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