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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標峰理論評

    一,什麼是社會財富

    透過社會分工協作而創造出來的全部物質財富。

    很顯然,我們生活中衣食住行所有的物品都是分工協作而創造出來的。而這些物品都是屬於其所有人的。把屬於個人或相關組織的物品稱為社會財富,是否恰當?比如,我能否把你的房子稱為社會財富?把你家中的一切物品稱為社會財富呢?我想沒有人會同意這個說法。憑什麼把我的一切財產說成是社會財富呢?所以把分工協作創造出來的物質稱為社會財富不恰當。因為這些物質都是其所有人的。而我們不能把屬於個人的物質稱為社會財富。因為如果這樣,會混淆概念—既然個人的物質財富是社會財富,那麼別人是否就可以隨意支配使用呢?那麼,所說的社會分配難道指的是分配屬於個人的物質財富麼?

    另一方面,精神財富是不是社會財富呢?比如,各種學說,各種思想,以及維護社會秩序的道德法律是不是社會財富?這個又如何分配呢!尤其是學說與思想,要怎樣分配給所有人呢?比如,我對墨學有興趣,對儒學沒興趣,用什麼方法把儒學分配給我呢?能分給我多少?

    所以,社會財富究竟何指,如果不釐清,就無法談分配。

    二,誰創造了社會財富?

    我們假設,以上的都是社會財富,的確可以用分工協作並創造來解釋。但把屬於各自的物質稱為社會財富,已然不恰當。所以,說分工協作創造社會財富的說法也不恰當。應該是分工創造屬於各自的產品或物質財富。

    三,誰有權分配社會財富?

    如同我所說的,只有儒學制民之產的思想,才會去按照不患寡,患不均的思想去強行分配屬於別人的財富。這是極惡的思想,與土匪所謂的殺富濟是一個路數。我們講分配社會財富,是在說找個土匪來搶劫別人,然後分贓麼?

    透過以上,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分配社會財富是個偽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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