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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輕葉飛揚

    從HR的角度來說遇到這個問題,首先看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否有處理先例,如果沒有,這種員工屬於懷孕前,也是比較敏感的時期,既然她不想上班,就算知道她是代開的證明,你讓她來上班,那心思也不會在工作上。還不如提前讓交接,直接面談,表面公司知道這種情況了,處於人性化管理,給予休假,這種保胎按病假,一般公司會給60%的工資,或者逐月遞減,順便根據這件事情,完善公司制度!

  • 2 # 人事解惑

    目前國家的產假政策非常優厚,除了法定的產假98天外,各地制定的人口發展和計劃生育政策,還規定了另外的產假獎勵政策,例如,陝西省規定可以額外休假兩個月,廣東省規定合法生育的再獎勵80天產假,其它還有生育獨生子女獎勵的產假、遭遇難產獎勵的產假,合計女工產假可以達到半年甚至更多。所以,用人單位在掌握核批產假的時候,也應靈活些,對於女工在產前休假保胎的,應給予人性化的適當照顧,只要她最終全部休假天數在法定範圍的,都應准許,對於超休的天數,明確告知她按病假對待。

    至於單位認為該女工是托熟人關係開的保胎證明的問題,建議單位不予追究為好。因為女人懷孕後,可能母體很健康,胎兒發育也正常,但是女工每天工作期間要從事各種勞動,上下班途中可能要開車、騎車、乘車,各種因素都會對女工本人和胎兒造成意外傷害,因此上,所有女工都存在保胎的需要,這個保胎概念是廣義上的保胎,不是狹義上的保胎,作為單位人事主管,你無法判斷某個孕婦究竟需要不需要保胎,你也無法承擔某種意外事件後面的責任,所以,對這位女工的休假保胎的問題,以默許處置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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