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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跑跑的故事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句話,大家都很熟悉,這是執法、司法機關應該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然而,說是這麼說,究竟這句話的真正含義是什麼,卻不是每個人都能熟知的。

    通俗地講,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就是執法、司法機關在辦案時,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保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這裡有兩個問題:一是要查清事實;二是要結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首先是事實。這個事實是什麼事實?就是事情的本來面目,是事情的真實情況。那麼如何證明所認定的事實本來就是那個樣子?這就需要用證據來證實。不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實。也就是說,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即使事情本來是那個樣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夠認定的。因此,法律事實和真實事實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我們通常說,什麼事情都得要講究證據,沒有證據,怎麼能讓人相信是真的?這也可以理解,比如打官司,你說真實情況就是怎麼樣怎麼樣的,但是法官不知道啊,又不可能把真實情況象放電影一樣地再現一遍給法官看,怎麼才能夠讓法官相信呢?那就得靠證據。你的證據能證明什麼程度,法官只能認定什麼程度。有些當事人對此就很不理解,那也沒有辦法。你不能光靠嘴說,誰信呢?事實要用證據來證明,不能舉證,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事實問題,其實就是一個證據的問題。說以事實為依據,其實就是以證據為依據。即我們通常說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訴訟的學問、訴訟的精髓全就在於是否能夠蒐集到能夠證明你所主張的事實的有力證據。 因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明事實是關鍵,正確適用法律是結果,二者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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