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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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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須根據違約的具體情況讓違約方承擔以下三種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時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對人不能實現合同預期利益,相對人如果發現違約方具備履行合同義務的條件,並且繼續履約對自己有利時,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以恢復自己合同的權利。
2、採取補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經出現質量違約的情況時應採取措施,《合同法》第111條規定,合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在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或者報酬的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由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賠償損失要根據公平原則和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即損害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損失就無須賠償。《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
(2)由於合同的標的不明確、不具體而造成的違約。
(3)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
(4)由於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籤合同不能履行。
(5)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6)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7)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