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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風高揚

    攜號轉網被電信要求交1.8萬違約金,合理嗎?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哪個運營商攜號轉網都不會有如此高額的違約金。但是如果當初辦理套餐時簽訂了長期甚至終身最低消費合約、或者是有靚號協議的,那麼就會按照合約條款執行,是有可能有這麼高額的違約金的。

    辦理攜號轉網是有一定條件的,可以先發簡訊CXXZ#A到電信去看是否符合轉網的條件,如果不符合會把原因告知你。比如筆者也想攜號轉網,傳送簡訊後被告知因為辦理的手機和寬頻的融合業務不能轉網、還有欠費也沒有結清所以不能攜號轉網的。

    按照題主所說的情況,應該是有原因的,這樣的原因一般是電信和使用者簽訂了某種協議。可能原因:

    簽訂了長期或者終身最低消費協議的,比如簽訂了20年或者終身的299元最低消費協議。購買靚號簽訂了協議,一般包括號碼和最低消費,有可能簽訂的也是長期的協議。辦理了其它的業務、或者簽訂了其它的協議。運營商人為設定障礙。

    特別是有靚號協議在身的攜號轉網,包括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均會有要求攜帶協議單和證件資料到指定的營業廳支付一筆補償金或賠付金“解除協議”後,再進行攜號轉網,至於金額的大小會根據協議的內容具體來確定。

    至於違約金高達1.8萬是否合理,從使用者來說可能認為是不合理的,但對運營商來說這個號碼和已經簽訂的長期協議是可以長期賺錢的,轉走了對它可是損失了的。如果使用者有疑慮可以找律師看看當初的合約條款,違約是怎麼規定的,如沒有規定按照《合同法》又該如何處理。如果協議沒有什麼年限之類的規定,硬要收取違約金,可以進行投訴。

  • 2 # 智勇雙全宇宙kj

    嗯他們不是都說轉網不收錢的嗎怎麼現在出爾反爾啦要真的是這樣那麼所有對這事有意見的使用者聯合起來用一段時間搞一個不用手機的抗議行動我想這樣做一定有好的人效果

  • 3 # 科訊觀想

    題中說的1.8萬違約金應該是靚號辦理攜號轉網所需要繳納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當然是不合理的,本質上跟明搶幾乎沒區別了。就像租個房子,月租1000元,租了2年不想租了,退租還得交18年房租?這是強盜邏輯。

    運營商為了阻止使用者攜號轉網,制定了很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挽留政策。

    靚號使用者作為移動、電信、聯通三家運營商的優質客戶,成為“被挽留”的重點照顧物件。三家目前對靚號使用者的態度是一致的----想走,沒門。

    在開始攜號轉網的初期,運營商以系統功能不支援為由,讓有攜號轉網的使用者再等等。拖了半個月多了,實在拖不下去了就開始露出無賴的嘴臉。靚號使用者要想攜號轉網也可以,把合約剩餘時間的最低消費交了。例如20年合約,每月100元月租的使用者,在入網第三年要辦理攜號轉網就需要交(20-2)*12*100*0.9=19440元。

    為了利益,運營商可以無視工信部投訴

    可能有些人說我去工信部投訴運營商。但是運營商為了自己的利益,已經顧不上工信部通報了。即使在工信部對山東等8個省進行攜號轉網巡視檢查的背景下也依然我行我素,死活不開靚號攜號轉網的口子。

    本次工信部對攜號轉網的巡視一定會處理一批省的運營商。到時候其他省的運營商就會乖乖的不設攜號轉網限制條件了。

  • 4 # 通訊一小兵

    應邀回答本行業問題。

    攜號轉網被電信要求繳納1.8萬元違約金,其實是比較合理的。

    不管如何,協議就是協議,如果有合約期的協議,按照協議繳納違約金,沒有什麼毛病。

    通訊業裡的協議,也就是簽訂的合同。對於使用者而言,如果辦理了靚號協議,規定了期限,那麼按照期限繳納違約金就是非常合理的地方。

    如果最初的協議是無期限的,按照相關的合同規定,最長為20年,那麼按照20年來進行違約金的繳納也是合理的。

    這裡的關鍵,就在於有沒有簽訂靚號協議,而且靚號協議之中的違約條款是什麼。

    相比之下,靚號本身是有價值的,而運營商不許收取選號費,可能才是出現這種靚號協議的原因。

    我們必須說的是,靚號本身是有價值的。現在網上拍賣的靚號,還有那些靚號商人,其實都在告訴我們,靚號就是值錢的。

    雖然現在工信部是禁止是手機號碼買賣的,但是實際上這等於是一紙空文,沒有嚴格的執行這塊,靚號買賣還是客觀存在的。

    但是,現在靚號這塊,號碼販子可以賣,法院可以拍賣,但是運營商卻不能收取選號費。

    運營商在手機號碼本身這塊,就是要每個月付出鉅額的成本的。電話號碼本身也是一種國有資產,運營商需要向有關部分繳納號碼使用費,這個以前是使用者自己繳納的,但是現在都是運營商代繳的。

    這裡就要矛盾的地方了,運營商付出了成本,那麼就需要回報。而回報,也就讓那些選擇靚號的人辦理"靚號套餐"了,等於是那些人辦理靚號,來給更多人的繳納這個號碼使用費。

    要知道現在三大運營商的手機號碼都是以億來發放的,不得不說的這塊成本其實也是非常大的。

    靚號的矛盾,可以說是幾乎無法解決的。

    對於運營商來說,靚號是最重要的資產,不希望使用者攜帶靚號轉網。但是做為使用者,希望運營商可以免費的放走自己,這就是矛盾之處了。

    如果按照協議,其實使用者很多時候也是在"揣著明白當糊塗",當初簽訂的協議畢竟也是自己主動的。裡邊的條款,也都是寫著的。其實就合同而言,不管你是看或者不看,這個最終只要是簽字了,就是代表你同意的了。如果是其他行業的話,估計也沒有什麼爭議了,現在運營商的社會地位沒有那麼高,經常被罵,才是有這種爭議的原因。

    總而言之,如果是當初有靚號協議,那麼攜號轉網,運營商要求繳納違約金,不管是1.8萬元也好,還是其他的金額也好,如果是按照協議裡寫明的,就沒有什麼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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