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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伍毛43978225

    在臺灣犯罪怎懲罰?這個問題問的有點無釐頭啊?很簡單,在大陸犯罪是怎懲罰?那在臺灣也是怎麼懲罰!

    既然是犯罪,那當然就會有所懲罰!我想你要問的是懲罰的力度才對。一般犯罪分為暴力型、非暴力型兩種,在臺灣對於暴力型的懲罰是比較重的,例如殺人、強姦、搶劫,非暴力型如偽造文書、詐欺取財、過失致死。

    臺灣在經過司法改革後,在關於羈押權的行使上,已由檢察機關變成需由法院裁定,也就是拔掉了行政調查警察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回覆到法院權責。過去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受到檢察機關羈押調查的情形不復存在,不再任意使用先關起來再找證據。現在是需要有證據證明才可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是法庭在審理上,只能按法律規定的羈押條件是否符合來裁定,所以經常發生檢察官聲請羈押而法院裁定卻是交保候審。這情況最常存在於逃亡之虞的認定,當檢察官提出的有逃亡之虞的證據說服不了法官時,就會出現。最著名的例子就是陳水扁,偵辦的特偵組檢察官聲請羈押陳水扁的理由是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但是因為證據不足也不明確,所以被法院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取保候審。而這個案子之所以經典?就出在接下來的馬英九要求換法官重新審理,在同樣的證據下做出不同的裁定。同時也給馬英九以總統之尊干預司法留下很多話柄。

    同樣較熟悉的案例就是一批電信詐騙犯遣返臺灣後,在臺灣機場就取保候審,沒有馬上被羈押。造成大陸同胞很大的影響。而事實上是因為這批嫌疑犯已是證據確鑿,等待的只是法院審理,取保限制出境後已無逃亡之虞。依法無需羈押,並不是意味無罪。後來這些嫌疑犯定罪後,一樣是自己入獄服刑了。

    在臺灣是司法、執法單位,在法律上定位很分明。對人身自由權的保障是比大陸更嚴謹了些。在被告身份尚未確定為犯罪定罪之前,是採用無罪推定原則。一但判決有罪確定,那就是犯人。人身自由權就會馬上被剝奪,身份馬上轉成受刑人,如自己不到案,就是很快通緝。這點在大陸上是比較難做的到。畢竟太遼闊了,在臺灣四周是海,你能跑哪去?能躲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期算你厲害了,但好像少之又少,除非躲到大陸來。但那也得是犯罪後警察還沒查到之前。如果已經是抓到了,取保候審了,也是限制出境,唯一能逃的路也只剩下坐船偷渡。

    再說刑罰執行。在臺灣刑罰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些跟大陸是一樣的,不同的是臺灣沒有死緩這條。有期徒刑最高執行上限是三十年。需符合執行滿二分之一,且符合規定才能假釋。而很多人以為臺灣判刑蠻輕的,其實不然,在大陸你當小偷竊盜數次,是合併並罰,頂多判個兩三年;但在臺灣你就有可能是三十年了,原因出在臺灣是採一罪一罰,就是偷了幾次就成立幾筆罪行。幾條加起來可以關到頭髮白了。詐騙犯也是一樣的,只要確定了你騙到幾次,而不是騙多少,幾次是罪行犯了次數,騙多少錢那只是量刑參考。加一加有時是刑期很長一段。在執行上,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決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這個可易科罰金執行者是執行檢察官。也就是說是不是可以易科罰金決定權是執行的檢察官而不是受刑人,有時犯人態度不佳,檢察官不爽,你再有錢照樣送你進監獄再說,因為法官判的是有期徒刑而不是罰金。所以關你是合法的。

    還有一種易罰叫易服勞役,規定是有期徒刑餘刑不足一年或刑期在一年以下,無安全虞慮,或負有家庭生計,可向執行檢察官申請改服勞役,以八小時折算刑期一日。准許後,需按規定向執行單位報到,自己排定上班日期,自己該上班就上班,反正在規定時間內把勞役執行完畢,如規定時間內未執行完成,仍得回監獄補完刑期。這個方法目前在大陸也在展開。

    假釋,這在大陸也有的。假釋是刑期執行未完畢,但因為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且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提前釋放回社會,但並不代表已執行完畢,身份一樣還是受刑人。直到法定刑期結束後,才算刑滿。假釋期間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例如向觀護人報到,隨時接受查訪等。假釋期間再犯罪,未在監執行的刑期仍得入獄服刑。而想再假釋的機會就低很多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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