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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奔跑的蔡蔡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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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8727519729
民事案件需調解的,要講證據的,設有口頭證據的說法,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甲說乙打了他還有傷,甲不承認傷是他打的,乙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是乙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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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解風情QHHD
根據你的描述,應當屬於治安案件。是否需要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及採取必要拘留,罰款等治安強制措施,由受理違法案件的公安派出所決定,無論從民事法律還是行政法律角度而言,口頭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證明案件的證據使用,必須與其它證據互相印證佐證,方可認定為法定證據形式。按照規定,為保證程式合法,應當出具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不予處罰的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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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聯者
民事案件大約有上千種類型,問的是什麼型別?
既然說是民事案件,尚未由民事上升到刑事之前,即便證據確鑿,公安機關也不能抓人。
比如:
你欠我500萬元錢逾期沒還,這個就是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能抓人;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鬧糾紛,在沒有證據證明已經構成家暴之前,也不能抓人;
只有當民事案件已經上升到刑事案件或者出警現場時是民事案件,但如果不依據治安處罰法予以制止、約束,就有可能會上升到刑事案件的時候,才可以可以傳喚,也稱不上是“抓人”。
題主的前提是“民事案件”,就說明已經排除報案人以刑事案件報案的因素。因此,公安機關不抓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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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笑風雲過
我估計題主對法律知識瞭解不太多,這個問題的描述有點兒問題,應該改成
民事糾紛,派出所口頭答覆證據不足不能對被舉報人做出處罰,是否應當開具書面通知給舉報人?
一般來說,民事糾紛的性質可能構成行政案件,也可能屬於民事案件,二者的管轄機關是完全不同的,行政案件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民事案件由法院管轄。這裡先指出一點,行政案件中公安機關管轄的,只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強制措施的案件。其法律依據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視糾紛性質不同,勞動、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工商稅務等部門對於行政案件都有管轄權力,現實生活中有大量勞動糾紛、商品服務質量糾紛事件,群眾也經常向公安機關舉報,對此類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力。
目前從程式角度來看,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只規定了對於違法行為人及其家屬、監護人需進行告知,沒有授權將案件有關情況披露給舉報人,對於經調查發現無充分證據認定違法行為,不能對被舉報人進行處罰的情形,基於保護被舉報人隱私的需要,不能將調查情況及有關證據予以公開,當然也就不可能開具有關案件情況的說明給舉報人。
我在派出所工作期間也遇到過很多這種情況,由於目前廣大人民群眾證據保全意識不足,在一些民事糾紛案件中,往往既無現場,也無證人,更無物證,僅通過口頭陳述,是不足以對被舉報人做出處罰的,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罰一個,才是法律面前審慎的態度,而對於舉報人而言,需要用證據證明自己受害,而不能僅憑主觀認識認定自己受害,最常見的是在一些輕微的肢體衝突中,雙方都主張對方毆打自己,但是毆打實際上有法律上明確的定義,一般的推搡、口角是不構成毆打的。
很多舉報人對這種情況往往非常不滿,但是這裡就要倡導大家換位思考,今天你舉報他人,僅憑口頭指證,公安機關就對對方進行處罰,那麼明天對方舉報你的時候,同樣證據不足,又該怎麼處理你呢?
我完全能夠理解舉報人對於警察徇私枉法,袒護被舉報人的猜疑,那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向警務督察及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但是仍然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不能僅憑一廂情願的猜疑對他人進行指責,要主張權利,就必須承擔舉證義務,這一點需要成為每個公民的瞭解和掌握的基本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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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民事案件一說,你可能說的是民事糾紛。
只
如果沒有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觸犯刑法,公安是不需要出書面告知的。
民事糾紛公安可以不予受理,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過現在公安為民服務,好多公安也會幫忙調解,調解不成的話還是要走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