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規定,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都大於0,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等於50萬元;另外同時滿足其他4個條件,可以申請退還留底稅額。
其中,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對於2019年4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底稅額為零,所以只要連續六個月留底稅額都大於0,且第六個月留底稅額大於50萬,並同時滿足其他4個條件,就可以申請退還留底稅額。
納稅人應該在增值稅申報期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從構成比例可以看出,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扣除的企業,加計扣除形成的留底稅額不能申請退還。新政規定的國內旅客服務,收到的增值稅電子發票、機票行程單、火車票、公路水路車票(包含員工身份資訊)計算的進項稅額形成的留底稅額,也不能申請退還留底稅額。
新政規定,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都大於0,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等於50萬元;另外同時滿足其他4個條件,可以申請退還留底稅額。
其中,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對於2019年4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底稅額為零,所以只要連續六個月留底稅額都大於0,且第六個月留底稅額大於50萬,並同時滿足其他4個條件,就可以申請退還留底稅額。
納稅人應該在增值稅申報期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退還公式如下: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備註: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從構成比例可以看出,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扣除的企業,加計扣除形成的留底稅額不能申請退還。新政規定的國內旅客服務,收到的增值稅電子發票、機票行程單、火車票、公路水路車票(包含員工身份資訊)計算的進項稅額形成的留底稅額,也不能申請退還留底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