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蘭花島
-
2 # 勾曉強律師
感謝邀請。公眾人物不是商品,因為人不可能是物。但是公眾人物具有商品的某些屬性那是確定無疑的。商品本身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從使用價值來說,他們的存在為社會在某方面提供了某種需求。比如歌星唱歌,又比如影星演出電影,又或者主持人主持節目,我們離不了他們。而從價值上判斷就是有的明星更加努力、更加出眾,向商品一樣價格更高,更多的人喜歡他、模仿他。同時他們也可以進行交換,即用他們的表演或演出等活動換如金錢等報酬,體現出他們還具有交換價值。但是在出現醜聞、反社會的傾向等時候,他們的交換價值就會下降、極端時就會下降到零。這時他們就不值錢了,與商品一樣,因為最終缺乏使用價值而被社會淘汰。但是公眾人物畢竟是人,人的屬性是第一位的。在某些方面他們因為比平常百姓獲取了更多社會資源並光鮮奪人,他們的行為還可能影響年輕人的思想和社會潮流,在某種程度上他們具有破壞性,必須限制,所以他們的隱私權被社會和法律限制。公眾有權知道他們的行為狀況,狗仔有權拍攝他們。另一方面,他們畢竟還有隱私權及名譽權等權利,如果惡意虛假誹謗、造謠生事,那麼依然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這是法律依然保護他們。總而言之,這裡我們有一個言行邊界的問題,限於篇幅,另文細說,本文不再詳述。
-
3 # 虓周
謝邀請! 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公眾人物不是物質不具備商品屬性,他們對社會擔負重任,其影響力會幅射很大,對大眾的精神生活有著不可估量的魔力,他們用上你的產品比任何精心策劃的廣告更有效,更有無窮的魅力,你是公眾人物你既使曰常生活犯了點常人犯的錯,往往被某些媒體擴大化,或者神秘兮兮兩個極端,無非引發反覆關注,誘發眾人在真與假中跟著感覺走,越是讓網路引起爭端如明星類公眾人物,則知名度越高,並與熱衷事態進展的某些媒體雙方越炒越火熱,與此同時廣告業也大顯身手,若爆料是事實真相勢必擾亂了社會秩序,爆料是正義的化身,是正能量,反之不靠實力為了某種目的製造緋聞,虛張聲勢則爆料隱私正是他們的渴望,當然有實力的明星硬碰硬會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已的尊嚴,因為狗仔隊爆料侵犯他們個人隱私權,並給社會帶來負能量,為世人所不恥!由衷地希望正能量媒體繼續弘揚正氣,讓負能量狗仔隊伍消失無蹤,還社會一份淨土!
回覆列表
首先,第一個問題來說。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公眾人物都有大量的關注度和流量。在網際網路時代,有關注有流量,那就是商品。狗仔偷拍爆料明星隱私,引起關注。帶來流量,帶來廣告收益。那明星就是內容。內容就是商品。就有價格。第二個問題。爆料隱私侵權與否在於事實是否真實存在。如果事實存在沒有捏造,那就沒有侵權。因為公眾有知情權,需要知道自己喜歡的明星的真實情況。如果不真實,那就有侵權的可能。最後來說。其實狗仔和明星是相互依存的。明星極力保護自己的隱私,狗仔極力探尋明星的隱私。因為不透明所以才有人看,有人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