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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quick123

    先要確定你是否在職。

    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保;

    公司一直未籤書面勞動合同,而且你已工作四年,視同公司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與你簽訂書面合同,你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支付你最多11個月雙倍工資。具體支付多久的雙倍工資,要看你第二年是否與公司有過勞動合同方面的爭議及仲裁。因為雙倍工資的支付是有時效的,勞動法規定是“從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如果從第二年起有過爭議或仲裁,時效會中斷,要重新計算。

    如果你以公司未籤勞動合同為由離職,還可以要求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 2 # 人假包換lihanmin李懷

    是的,公司沒有跟你籤合同。你已經工作了四年,以和公司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你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每個月發工資給你。你要把工資條收好。以及你的工種牌牌。方便以後之用。

  • 3 # 新暢述演講與思維訓練

    一、未給勞動者購買保險

    公司沒有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已繳納社保但是沒有按勞動者工資足額繳納,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社保局投訴,要求公司足額繳納,有些地區不可以以此為依據解除勞動合同,例如深圳,但有些地區可以,具體看本地的法規規定。

    參考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分以下幾種情形:

    1、一個月之內未籤勞動合同

    這種情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一個月內。公司只要你在你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合法的。

    2、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參考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滿一年以上未籤勞動合同

    此時,已視為你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與你書面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主張從用工之日起的次月開始,不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換句話說,你最多有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

    參考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注意事項

    1、申請雙倍工資勞動仲裁,不能超過時效期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超過仲裁時效,勞動者將無法再進行權利主張。

    參考法律法規: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雙倍工資”從用工滿一月的次日開始計算

    “雙倍工資”支付的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因為《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同時,法律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衝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開始計算雙倍工資的時間至少是從2008年2月,而不是《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時間。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是沒有未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的。舉例說明,小明從210年5月到單位工作至2010年9月底,雙方一直未籤勞動合同,那麼小名要求雙倍工資的期限應該是從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

    3、“雙倍工資”核算,已發部分應扣除

    “雙倍工資”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之前每月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舉例,小明從2009年5月到單位工作至2009年8月底,雙方一直未籤勞動合同,從2008年6月起小王每月工資分別為3000元,3500元,3500元;並且公司每月已經按時足額髮放了;那麼小明要求“雙倍工資”,其賠償金額應該為3000+3500+3500=10000元,而不是20000元。

    我叫劉仕祥,知名生涯規劃師,演講教練,人力資源管理師,高校職業規劃師,著有《在最能吃苦的年紀,遇見拼命努力的自己》《直擊人心:從0到N職場溝通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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