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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平凡祥雲

    引用以前的回答說明一下這個問題。

    農民工收入屬於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將這兩種收入都歸併到綜合所得中,但是有規定了不同的預扣辦法。我的理解農民工收入涉稅問題具體情況來定:一是農民工受僱於企事業單位並簽訂一定期間的勞動用工合同,由支付人在發放工資時,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代扣代繳稅款;二是農民工提供勞動服務,按“次”或按月取得勞務報酬,未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或只簽訂勞務合同,應按“勞務報酬所得”專案扣繳稅款,並且需要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時,應當以收入減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這些應當好理解,基本平移了以前做法,最不可理解的是預扣率居然20%以上,而且還沒有扣除基本費用5000/月、農民工個人可能買的三險以及可能存在的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專項附加扣除,這些問題只有年後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解決,稅款多退少補,一般會退的較多。

    儘管有上述問題,加之需要開具發票,我個人還是建議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更有利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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