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補領結婚證,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件補發結婚證。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有關規定:
六、關於補領結婚證、離婚證問題
申請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件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結婚證。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應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可申請補領結婚證,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件補發結婚證。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有關規定:
六、關於補領結婚證、離婚證問題
申請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件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結婚證。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應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