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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師張晨陽
如果確實是對案件事實有重大影響的時間、地點講錯了,二審要糾正的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如果僅是語言陳述,法院是不會支援的。這就是民事訴訟中“禁止反言”的原則。
所謂“禁止反言”,就是在訴訟中當事人講的“事實”,包括法律調查時的陳述、在起訴狀、答辯狀、案件意見書等法律文書中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允許再自我否定,除非自己能夠提供證據加以否定。
根據我的經驗,對案件重要事實認定有影響的時間並不多,地點則更少。
建議當事人還是找律師當面諮詢一下。
有人說,找律師也不能保證贏。是的!誰見過哪位醫生對重症患者保證一定會治好,哪位老師向家長保證你家孩子一定會進清華北大?
找律師諮詢至少有一個作用,案子輸了,輸的明白。
法官、律師也是普通人,如果普通人中有5%的“壞蛋”,法官和律師隊伍中的壞蛋只會少於這個比例。
按道理在查明事實的時候是會先看證據的,如果證據難以證明,那麼至少也是原被告雙方都認可的試試才會被認定,按說不應該會存在一方記憶錯誤導致案情錯誤的情況。如果是一審查明的事實錯誤,二審法院可以查明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