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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校園法治苗潤華

    效力未定合同,也稱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種類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時間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認而成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時發生效力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學理通說認為,合同溯及於成立之時發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追認通知並非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而是對既有合同的補正;

    二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追認行為不應產生合同的第二個生效時間;

    三是該方案能公平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四、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其他情況

    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由此可見,效力待定合同只是一種效力不確定的合同,此類合同內容還是合法的,而此類合同什麼時候生效,法律上並沒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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