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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484442011447

    剛判一般還探不了監,一般需要服刑地確定才可探監。

    《監獄法》規定,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1、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監獄的時候叫做探監,一般情況下,只要移送審查起訴以後家屬就可以申請去看望了;

    2、判決後,家屬也可以申請看望。判決書生效後一個月內就移送到監獄執行,到監獄後,在規定的時間就可以探監。

    3、一般法院做出判決後7日以內會送交執行機關執行,也就是說7日內犯人會送到監獄服刑,到監獄後就可以依照監獄的探視規定申請探視,一般監獄的探視時間是固定的,詳細時間安排需要諮詢服刑監獄。

    擴充套件資料:

    具體的探監時間規定及需要材料,可進行探監的人員。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1、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2、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

    3、罪犯會見的物件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4、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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