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擔任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但尚未註冊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影印件;
(三)聘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檔案影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覆印件。
聘用單位同時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初始註冊時間:
逾期未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參加繼續教育,並在達到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擔任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但尚未註冊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影印件;
(三)聘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檔案影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覆印件。
聘用單位同時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初始註冊時間: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但尚未註冊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逾期未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參加繼續教育,並在達到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