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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輝煌gg

    建築企業在“營改增”之前,沒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統一適用稅率3%的營業稅,不得抵扣進項,但可以差額計稅,全行業的實際稅負3%。

    “營改增”之後,建築行業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水平的不同,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稅負與“營改增”之前相比,稅負有升有降。多數企業反映稅負上升,與行業性質有關,但並不是所有建築企業稅負都上升。請看以下分析:

    建築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比“營改增”之前還略有下降。

    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辦法,增值稅徵收率3%,類似於“營改增”之前的營業稅計算方法,稅負實際上略有下降。為什麼呢?下面舉個栗子,幫助理解。

    假設某建築業企業,在2016年5月1日營改增之前,年營業額200萬元。因為營業稅沒有“含稅”、“不含稅”的區別,全年累計應該繳納的營業稅為200萬×3%=6萬元

    2016年“營改增”之後,其他條件均一致。

    因年營業額200萬元,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徵收率3%,則全年應該繳納的增值稅=200/(1+3%)×3%=5.83萬元。

    所以,假如是年營業額500萬元以下的建築業企業,在同等的年營業額條件下,“營改增”之後繳納的增值稅比改革之前繳納的營業稅反而更少!稅負實際上是略有下降的。

    建築業的一般納稅人稅負與“營改增”之前相比,稅負有升有降。

    建築業的一般納稅人除少數能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專案之外,均要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計算取決於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兩個因素,建築業的銷項稅率是9%,而抵扣進項稅額的專案包括固定資產和原材料的購進、裝置租賃、工程監理、招投標等,既有13%的抵扣專案,也有9%、6%的抵扣專案,所以整體測算稅負就變得非常複雜,需要結合具體案例分析。

    稅負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無法正常取得充分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也是目前建築企業普遍面臨的困境。

    建築行業的採購來源很多是規模較小的個體戶,甚至自然人,也存在大量工程層層轉包,違法分包,其中有一些是沒有經營資質的工程隊、“包工頭”。為什麼建築行業有這麼多層層分包就不去探討了,但是這些不上規模,有些甚至沒有營業執照的個人作為建築業企業的上游,當然就無法提供正規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舉個栗子對比一下“營改增”前後建築業一般納稅人稅負變化。

    某建築企業,在2016年5月1日營改增之前,年營業額2000萬元。因為營業稅沒有“含稅”、“不含稅”的區別,全年累計應該繳納的營業稅為200萬×3%=60萬元,實際稅負是3%。

    同樣的條件下,在“營改增”之後,全年營業額同樣為2000萬元。

    假如當年累計抵扣進項稅額為100萬元,那麼全年應該繳納的增值稅=2000/(1+9%)×9%-100=65.14萬元。與“營改增”之前相比,稅負上升5.14萬,升幅8.6%。

    假如當年累計抵扣進項稅額為120萬元,那麼全年應該繳納的增值稅=2000/(1+9%)×9%-120=45.14萬元。與“營改增”之前相比,稅負下降14.86萬,降幅24%。

    所以,要想合理控制稅負,保證“營改增”之後稅負不升,保持穩定,甚至下降,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是關鍵。

    如何合理合法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降低建築企業稅負?

    首先是加強採購環節的管理,培養企業採購、財務人頭“開支必拿發票”的意識

    建築企業在選擇上游的合作伙伴時,不能光貪圖降低成本,應該綜合考慮是否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儘量選擇核算規範、能夠提供正規發票的供應商。只有拿到了專用發票,才能打通增值稅抵扣鏈條,降低增值稅稅負率。

    其次,要在政策允許範圍內,靈活運用簡易計稅辦法。

    目前政策允許的建築業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專案包括甲供工程、建築老專案、清包工專案、規定情形下的房屋建築低階與基礎和主體工程服務。

    這四類專案因為進項較少,建築企業採用簡易計稅辦法,適用3%徵收率,就可以避免一般計稅方法下逼近9%的稅負率。

    第三,規範內部流程管理,提高財務人員的籌劃水平。

    建築企業涉及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臨時設立的專案部、跨地區經營預繳、總包分包等,經營業務各有不同,會計核算比較複雜,涉稅政策也非常零散,並且目前在稅務總局層面對於建築業、貨物運輸業等沒有什麼優惠和支援政策。

    這就需要企業從自身加強管理,挖掘管理潛力,降低企業執行成本,尤其是要培養、招攬高水平的財務人員,只有懂政策、業務強的財務人員才能幫助企業決策層做好籌劃,有效降低企業稅負,同時避免涉稅風險。

  • 2 # 金典財稅

    營改增之後,建築業普遍反映稅負增加了。是什麼原因導致建築業稅負增加呢?這要從建築企業的成本結構及對應的增值稅率去分析。

    建築業的成本主要包含以下四大類:

    一、商品混凝土、黃沙石子等建築材料。

    從2014年7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將商品混凝土增值稅率“依照6%徵收率”調整為“依照3%徵收率”。黃沙和石子儘管理論上可以取得增稅專用發票,但實踐中能夠取得普通發票就不錯了。

    上述材料增值稅率較低,是造成建築業稅負率增高的原因之一。

    二、上述第一項之外的其他建築材料,如鋼材等。

    鋼材等建築材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3%,高於建築業9%的稅率,不會造成建築業稅負率增加。

    三、租賃費。

    腳手架、施工機械等租賃費也是施工企業的重要支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3%或9%,也不會造成建築業稅負率增加。

    四、人工費。

    人工費一般佔建築企業的成本比例較高,大多在30%左右,絕大多數企業以工資的形式發放,沒有進項稅可以用來抵扣,是造成建築業稅負率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人說人工成本可以透過勞務公司發放,從勞務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實羊毛出在羊身上,這種做法沒有任何實質性意義,反而加重了企業的成本負擔。

    從上述成本構成可以看出,混凝土,黃沙石子及人工成本,進項稅較低或者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造成營改增後建築業稅負增加的最主要原因。其他零星材料、日常辦公費等的影響太小,可以忽略不計。

    當然,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9%,要是改為8%或者7%呢?稅負肯定會直接降低。

    建築業稅負的增加是針對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專案而言的,對於小規模納稅人或者實行簡易計稅的專案,其稅負率反而略有降低。

    建築企業平時要加強日常管理,儘量選擇一般納稅人購買材料,這樣可以取得更多的進項稅用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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