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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魚餅yz

    信用證是有條件的銀行擔保,是銀行(開證行)應買方(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證立即或將來某一時間內付給賣方(受益人)一筆款項。

    賣方(受益人)得到這筆錢的條件是向銀行(議付行)提交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在日常操作實踐中,我們經常會碰到一些“非單據條件”。諸如在 “additional conditions”有如下 條款 :“FactoryS Inspection To Be Final”;“The Goods Should Be Made in China ”等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 統一慣例》UCP500第13條C款的 規定 ,“如果含有某些條件但並未敘明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而對此不予理會”。

    又UCP500第二十一條 規定 :“對出單人或單據內容未做規定。當要求提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 發票 以外的單據時,中應規定該單據的出單人及其措辭或內容,如對此未做規定,只要所提交單據的內容與提交的其它規定單據一致,銀行將接受此單據。”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於未列明條件的單據可以不予理會,反之則一定要出具。根據國際商會於1994年9月1日發表的《闡明見解書》(POSITION PAPER),其中第3號對UCP500第13條C款“非單據條件”作出了正確解釋,指出若跟單出現一個條件明確地連線著該證規定的單據,此項條件不能視為非單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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