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法海一粟
-
2 # 法外流氓
刑事案件中如果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出於保護公有或者私有利益時,不得已採取的措施沒有明顯造成傷害的,構成緊急避險,不用負刑事責任。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需要負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你處在職務上或者公職上是負有特定責任的責任人不可能構成緊急避險
-
3 # 陳晟喆
你這話題就沒法回答!你保護的啥?價值多少?有沒有保護的必要?為啥致死?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方毀財的暴力程度如何?假如,人家僅僅要毀壞你一隻鉛筆,你要保護你的財產,卻把人家弄死了,你說要不要負責?所以說,你出的題沒辦法回答,太抽象。
(1)目的條件。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實踐中,下列情形不屬於正當防衛:A、防衛挑撥,行為人先挑釁或引誘對方,在對方因挑撥而實施侵害時,行為人以此為藉口進行防衛。B、為保護非法利益而進行的防衛。C、相互非法侵害。
(2)前提條件。就是說,必須以危害社會的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為前提。A、對正當防衛行為的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B、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施防衛行為。C、對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不能防衛。D、對意外事件不能防衛。E、對過失犯罪不能防衛。
(3)時間條件。就是說,行為人須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不法侵害沒有發生或者已經結束,都不能進行防衛。
(4)物件條件。就是說。行為人所防衛的物件須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5)程度條件。就是說,防衛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在實踐中爭議很大。對於一個案件事實,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往往觀點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