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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3037813

    依法登記註冊的規模(包括個私企)以上企業,是嚴格按《公司法》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操作。它的用工也是按國家勞動法規辦事,勞動者進了這張門,都要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簽訂,隸屬於企業工人。不過臨時工卻就不同,從社會目前的現狀暴露出來的用工情況看,只有房地產商、城市環衛、小作坊、單位門衛工以及小型個體工商戶顧請臨時工。不過勞動者在臨時工作期間,既沒有社會地位,也沒有社會保障,只要它要你上班,本人想願意幹就繼續幹下去,不願幹也可立馬走人。所以這就是籤合工人與臨工人不同之差別。

  • 2 # 華174684508

    謝邀回答:所謂的臨時工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應享有。勞動法修改後,臨時工與全日制工同工同酬,臨時工的合同期限短。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於勞動者的權力,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

    你只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符合《勞動法》規定,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第90條的賠償責任。

  • 3 # 壹心擺渡

    簡單的說吧,臨時工是為了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工是同工同酬的待遇,並且以日薪計算。所以這個問題首先你要確定自己是“臨時工”嗎?如果是,就每天領走日薪,大不了有書面合同寫清楚這項任務是3、5、7、9……天完成的,則有爭議時按合同法走民事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假設一個單位每個月都說你是臨時工,每年都當你是臨時工,又每個月固定給你發工資的,卻說你是臨時工而不交五險一金等等,那就有好多後續發展的故事了,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

  • 4 # 方法論課堂

    臨時工並非法律概念,具體到《勞動合同法》關於臨時工的規定,主要有兩種用工形式,一種是勞務派遣,一種是非全日制用工。

    勞務派遣,也就是我們熟悉的經常在新聞中出來頂包的“臨時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需要與用人單位、用工單位簽訂三方派遣協議,辭職時需要與簽訂正規勞動合同的員工一樣,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小時工”或“打短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這種臨時工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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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法律上沒有臨時工。只要工作就是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倍支付工資。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期間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過了試用期的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用人單位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法定的特殊情況(如符合過失性辭退),其他情況都需要進行經濟性補償(如經濟性裁員等情況)或者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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