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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尚美前鋒

    為什麼要欠物業服務費?是物業沒有提供服務?還是與物業達成協議對其給自身帶來的利益損失進行抵扣?如若不是,你就不能欠費!就比如說你到醫院就診,因地下溼滑摔了,出現傷情需要醫院賠償,你就可以對原本就診的費欠費嗎?不能吧!這實際上是一個人的素質和邏輯思維問題,因此一個在素質和邏輯思維上存在一定問題的人,業主們願意他進業委會去代表廣大業主正常處理事情嗎?我想不應該吧!你說呢?

  • 2 # 海風116067626

    你所謂的這個“籌備組”,是個臨時性過渡機構,對一個想成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的小區而言,它的作用至關重要。它組建的目的就是要召開業主大會選業委會,實踐來看,可以說,這個籌備組能否正常發揮應有的作用,往往就決定了這個小區能否順利選出業委會。

    按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指導規則》的相關規定來看,籌備組的組成人員有:轄區街道辦代表(一般擔任組長)、轄區居委會代表、開發商代表、業主代表等等。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

    其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組織業主推薦產生,其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

    那麼你這個問題的意思就是,那些小區裡欠物業費的業主,能否以業主代表的身份進入這個籌備組,參與相關的籌備工作。

    應該說,在法典之前,上位法規對此沒有明確界定;而從多地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以及實際操作過程來看,凡是欠物業費的,基本都會被拒之門外。

    因為“業主的義務就包括及時交納物業費,連基本義務都不能履行,又有什麼權利參加籌備組呢?”於是,多地在選舉公告中就會明確提出要求,凡欠物業費的,無權被推薦進入籌備組。

    當然法典也沒有對這個事情進行明確界定。但是在法典實施半年左右之際,

    全華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為依據,就地方立法將“必須按時交納物業費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作為業主參選業委會成員的必要條件的規定作出審查意見。

    給出的權威迴應是:

    不交物業費就不能參選業委會成員,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應予以糾正

    那麼按照這個意見來看,既然欠物業費都可以參選業委會的成員。那麼對於業委會成立之前的這個臨時過渡機構——籌備組,其中的業主代表就更不可能因為其欠物業費,而無權被其他業主推薦進籌備組了。

  • 3 # 捍衛38

    我回答一下:

    要是按照社群物業管理服務,欠繳物業費是不能進入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的,因為你首先是不遵守契約合同託欠物業費造成物業公司運轉困難,如果是按照民法規則是可以進入的,因為欠繳物業費用跟進入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是兩個概念。不能混在一起。

  • 4 # 雲層6

    根據全華人大法工委的要求,末繳物業費的居民業主是完全可以進業主委員會的,地方法規如果作出限制政策的,必須根改。

  • 5 # 雲南楚雄歲月如歌

    就連區區幾文物業費都不願交的人,怕是沒多少素質,讓這樣的人混進籌備組,應該參與不出什麼好的意見建議。這種不以為恥,反以為榮之徒,也是臉皮比地磚厚了,廣大業主會讓他進嗎?其實,業主代表不好當,首先要受得了氣,吃得了虧,完全是無私奉獻,不能有半點借當業主代表而佔一丁點便宜的想法。

  • 6 # 藍夕陽

    欠繳物業費能不能參加業委選舉的籌備組?這曾是個有爭議的話題,但現在已成既成事實。

    根據目前有關小區管理的法律條文“條例”的規定,欠繳物業費是不能行使業主權利的。所以就不能參加業委會的籌備組,也不能參與業委會的候選人。為什麼呢?至少說欠費人對小區法規的不瞭解不遵守。就意味著不可能代表全體業主來管好小區。

    很多人認為是因為物業服務不好,所以才拒繳物業費的,這就是問題的根源所在,物業服務肯定會有不足,但不是以不繳物業費來解決的,解決物業服務的方法有很多,拒繳物業費只會加劇物業服務的惡化,而且,多年以來所有的惡意欠費,都是以物業服務不好為藉口的,這就是個人素質的問題了。物業服務是否達到合同的約定,有專業機構的測評標準,不是憑某些人的自以為。使物業的服務有差距,應合理提出整改意見,是以改進服務為目的的,這與拒繳物業費是兩回事。以我們小區一慣的做法,即使是被選為了業委會成員,只要有欠費或繳物不足,就被視作為自動退出,或不能行使業委的職能。所以欠繳物業不能進業委籌備組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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