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退役後國家不包分配,會有一定的津貼,但數額非常少,因此有很多運動員退役後都從事其他工作賺錢養家。
根據人事部、國家體委人薪發[1994]12號文的規定:"運動員退役後,改按新調入單位的工資制度執行,原則上按調入單位新定的職務或崗位,並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其工資待遇。其中,獲得世界比賽冠軍運動員退役後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本人在隊期間的體育津貼(體育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之和)水平"。 根據《人事部關於運動員退役分配工作後重新評定工資問題的批覆》(1993年3月23日的檔案):一、運動員退役後,分配到實行結構工資制單位工作的,按以下辦法評定工資:(一)原享受特等體育津貼的,按本人體育的數額就近套入新定崗位或職務工資標準(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下同)。另外按運動員的運動年齡和工齡計發工齡津貼(下同)。根據國家體委、人事部關於印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實施辦法》(體人字[1996]262號)在1996年6月2日釋出的通知: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改為一次性發放,其標準為:奧運會冠軍5000元;世界錦標賽冠軍、世界盃賽冠軍及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頂峰的運動員4000元。
運動員退役後國家不包分配,會有一定的津貼,但數額非常少,因此有很多運動員退役後都從事其他工作賺錢養家。
根據人事部、國家體委人薪發[1994]12號文的規定:"運動員退役後,改按新調入單位的工資制度執行,原則上按調入單位新定的職務或崗位,並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其工資待遇。其中,獲得世界比賽冠軍運動員退役後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本人在隊期間的體育津貼(體育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之和)水平"。 根據《人事部關於運動員退役分配工作後重新評定工資問題的批覆》(1993年3月23日的檔案):一、運動員退役後,分配到實行結構工資制單位工作的,按以下辦法評定工資:(一)原享受特等體育津貼的,按本人體育的數額就近套入新定崗位或職務工資標準(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下同)。另外按運動員的運動年齡和工齡計發工齡津貼(下同)。根據國家體委、人事部關於印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實施辦法》(體人字[1996]262號)在1996年6月2日釋出的通知: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改為一次性發放,其標準為:奧運會冠軍5000元;世界錦標賽冠軍、世界盃賽冠軍及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頂峰的運動員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