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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依法不可以,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提供的所有工作崗位,都在承擔不同的工作職責,各崗位員工之間還需要有配合。員工離職,用人單位就需要招聘新員工入職,新員工還需要培訓才能勝任工作需要,新員工還需要與老員工進行工作交接等等。這些事情,都需要一定時間來完成。這就是勞動法規需要勞動者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離職的原因。如果,上述工作,用人單位不需要一個月時間,勞動者也提出提前離職要求,雙方可以協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 2 # 七億安

    勞動法是有明文規定的要提前一個月辭職,但也沒具體規定提前走了怎樣處理。具體如果跟用人單位協商好的,當然可以提前走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走,還是走法定一個月後再走吧!其實我覺得這規定也合情合理的。你辭職也得給用人單位時間來招人,等別人能頂崗了你才能走啊!

  • 3 # 您收到來自FBI的警告

    勞動法規定離職必須提前30天提交申請就行了,至於上頭是否批示30天后你都能走,30天內那就要跟領導協商了,不放人的話只能老老實實做滿30天,因為交接工作是需要時間的,這也是勞動法對企業的一種保護

  • 4 # 金

    是的,法律只是規定提前一個月提離職,但這一個月到底怎麼安排,還是需要和企業協商。舉個栗子,我上家公司,提離職前已經交接好工作了,所以提問離職公司就放我走了,等各級領導都審批完畢後(半個月後),來辦的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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