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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順通財稅段賢明

    判斷該發票是否合規,需從以下幾方面考量:

    一、經濟業務的真實性

    1、個人與提問人(以下稱經濟主體)是否存在真實的經濟業務。

    1)、業務真實,個人向經濟主體提供的發票,銷售方載明“郵政集團”,明顯銷售方與發票資訊不一致,不合規。

    2)、業務不真實,發票存虛開之嫌疑,不合法。

    2、郵政集團與經濟主體是否存在真實業務

    1)、郵政集團確與經濟主體發生該業務,因郵政集團當月限量發票開完等特殊原因,由經辦人去稅局代開,蓋具郵政集團發票專用章,該發票真實有效;

    2)、郵政集團與經濟主體無此業務,發票存虛開之嫌疑,不合法。

    二、郵政集團什麼情況下可向稅局代開發票

    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領並開具與經營業務範圍相當的發票。郵政集團作為一家實力企業,去稅局代開發票是小機率事件,該發票存疑是大機率事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持《外經證》,向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綜上所述

    1、無論該經濟主體與任何經濟組織或個人,沒有真實業務而取得的發票,均不合法!

    2、個人無論是否真實與經濟主體有業務關係,開具以郵政集團為銷售方名稱的發票,均不合規不合法!

    3、郵政集團只有在上述三種特殊情況下向稅局代開的發票,且存真實業務關係,且加蓋郵政集團發票專用章的發票才有效。

  • 2 # a新世紀財稅郭繼林

    銷售方也是出票方就是銷售產品或服務的。如果你收到的發票上顯示出票方資訊是個人,個人代開發票。就說明你所夠購買的服務或產品是個人不是公司。發票查詢真假可以去最近的稅務大廳或是在稅務官方網站上查詢。如果你購買的服務或產品商家和出票人資訊不一致,建議你要求退票。讓他們從新開具。因為在後期的質保問題和服務上你無法得到保障。

  • 3 # 大白話財稅

    福建這邊,郵政網點是有個人發票代開業務的。簡單的講個人代開發票一般是去稅務局的,但是網點不足,郵政網點多,於是稅務和郵政合作,個人就可以去郵政網點代開發票。本質上郵政只是一個發票開具平臺。

  • 4 # 龍門賬

    非請自來。

    收到一張個人代開發票,銷售方為郵政集團,是否為不合規發票呢?單從題目來看,不僅不合規,還有違法之嫌!

    上面已經講的很清楚了,是個人代開的發票,顯然該筆業務是與某個人發生的,對方如果去代開發票,銷售方應該為該自然人才對。銷售方郵政集團又與沒跟你們有實際業務往來,個人找郵政集團開的發票,屬於虛開發票了。

    由此,又引申到別外一個層次。違規是肯定的,但搞不好將會上升到犯罪層次。這得看具體發票開具情況,是否以騙稅為目的。最高法院有幾個判例表明:不以騙稅為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無罪!這個講起來就相當複雜,三言兩語無法講明白,恕不深入講解。

    這樣交易開發票,涉稅風險挺高的,可能的話,不應該接受這種發票。現在個人去代開票,也不是件什麼難事,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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