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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邱家樑

    “法不外乎人情“是指立法階段,必須要以人為本,把“人的情”考慮進去。

    這個人情包括國家特殊情況,社會民情,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因為在立法階段有各種富有對口專業知識的專家(人大代表),在無直接利害關係、在充足時間、在查閱借鑑豐富例子的前提下,公開論證,兼聽各方聲音,綜合意見所立的法,相對而言是合情合理的,是盡最大限度兼顧了各方人民的感情與利益的,所以它這個法並沒有脫離人情,指的就是這個立法階段。

    但在執法階段絕不能充許“人情”的存在。誰能保證執行人員講的“人情”沒有涉及個人感情?沒有私心?沒有個人利益摻雜?誰能保證這“人情”並非只屬於執法者與違法嫌疑人私相授受的個人感情?誰能保證一個執法者倉促的個人判斷(即使是無私的),就能否定一班專家兼聽全社會不同聲音後所立的法?

    因此需要再次明確的是“法不外乎人情”指的是立法,絕非執法階段。

    至於“法無禁止即可行”與剛才的“法不外乎人情”並非相對應的,相對應的應該是“法無明令不可為”。

    前者指的是社會上的公民,法無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做,等於不違法。

    而“法無明令不可為”是指公權力。公權力的權力太大,不嚴加約束即會有可能損害公民權利,公權力很明確是為服務於公民存在的,公民權利是優先於它的,所以它必須經人民的代表明令允許(立法)才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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