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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R的自我修煉

    嚴重失職”源於現行法律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規定,“嚴重失職”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從字面上不難理解,“嚴重失職”首先需包括“失職”與“嚴重”兩個方面。

    第一,勞動者需有“失職”行為。所謂“失職”行為是指勞動者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

    第二,“失職”行為應當達到嚴重的程度。勞動者的“失職”行為在程度上必須已經達到嚴重的情節,如果僅僅是一般的失職行為,則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嚴重失職”行為需造成“重大損害”。對於嚴重失職的勞動者,還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當其同時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方可進行解僱處理。需要注意的是,這裡“嚴重”與“重大損害”有些重複,但並不重疊,一個是針對行為,一個是針對結果。

    對於“嚴重失職”,以上三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則,用人單位則無權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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