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種情況肯定是能夠主張自身權益的,但關鍵是你能否拿出舉證。
你可能主張的權益,我們按照三個方面來分析:
1、上班多少天,就應取得相應工資,即按照你和單位約定的工資按實結算。說白了,幹一天拿一天的錢,幹十天拿十天的錢。
2、上班如果已滿一個月,單位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須支付你該段實際工作期間工資的雙倍。也就是說如果你幹滿一個月,單位還沒跟你籤合同,那麼這一個月的工資單位要雙倍支付你。
3、上一個月班被辭退了,一般勞動合同會規定有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年限是對應的,一個月試用期對應合同就不能短於一年,三個月試用期對應合同就不能短於三年,以此類推),但你這才一個月,就算最短的試用期個把月也應該還在試用期內,而試用期內解聘是不需要經濟補償的。
綜上:如果你確實在該單位工作且滿了一個月,那麼你可以主張你實際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即幹一個月主張兩個月工資,幹40天主張80天工資,以此類推;如果你工作未滿一個月,那麼你可以主張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即幹20天主張20天工資,幹29天主張29天工資。
但一般用人單位很少會主動給你,前提是你向主管部門投訴(當地社保局勞動監察大隊),但你要履行舉證義務,雖然你拿不出來勞動合同,但你需要提供比如工作證、打卡考勤記錄、工友證言等凡是能夠證明你在這個單位上了這麼長時間班的證據材料,否則,主管部門也沒辦法替你主張權益。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第一個月幹了十天是試用期錢給了,第二個月幹了17天他說轉正式工。嫌他試用期給的少就主動不幹了,第二個月17天工資他說不給這合理不?
你這種情況肯定是能夠主張自身權益的,但關鍵是你能否拿出舉證。
你可能主張的權益,我們按照三個方面來分析:
1、上班多少天,就應取得相應工資,即按照你和單位約定的工資按實結算。說白了,幹一天拿一天的錢,幹十天拿十天的錢。
2、上班如果已滿一個月,單位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須支付你該段實際工作期間工資的雙倍。也就是說如果你幹滿一個月,單位還沒跟你籤合同,那麼這一個月的工資單位要雙倍支付你。
3、上一個月班被辭退了,一般勞動合同會規定有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年限是對應的,一個月試用期對應合同就不能短於一年,三個月試用期對應合同就不能短於三年,以此類推),但你這才一個月,就算最短的試用期個把月也應該還在試用期內,而試用期內解聘是不需要經濟補償的。
綜上:如果你確實在該單位工作且滿了一個月,那麼你可以主張你實際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即幹一個月主張兩個月工資,幹40天主張80天工資,以此類推;如果你工作未滿一個月,那麼你可以主張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即幹20天主張20天工資,幹29天主張29天工資。
但一般用人單位很少會主動給你,前提是你向主管部門投訴(當地社保局勞動監察大隊),但你要履行舉證義務,雖然你拿不出來勞動合同,但你需要提供比如工作證、打卡考勤記錄、工友證言等凡是能夠證明你在這個單位上了這麼長時間班的證據材料,否則,主管部門也沒辦法替你主張權益。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