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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職工打在符合條件下,才能認定為工傷。
一、要符合工傷認定三要素。一般工傷認定均必須具備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三大要素。1.工作原因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受單位指派、與工作職責相關、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2.工作時間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3.工作場所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比較合情合理的場所。
二、暴力傷害與履行職責要有因果關係。《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釋義的函》規定,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職工受到暴力傷害是因為工作原因引起,如果是職工之間因為個人恩怨打架是不能認定為工傷。
1、首先,員工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打架的一般都是不能算工傷。而且員工打架生事,還要受到公司處分。舉例:公司員工小王與小明下班吃飯聊天,兩人聊天過程中一言不合吵架而打起來,這種不算工傷。
2、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在單位內,因工作原因而被打,而引發的打架就可以算作工傷。比如單位保安阻攔外來鬧事人員,糾纏而發生打架行為,也算是工傷。
3、如果是員工間打架,在單位內,如果受傷的員工是在履行職責,而受傷同時沒明顯過錯,也算工傷。舉例子:小王是公司小領導,要求底下員工要準時上下班,但部分員工心存怨恨而動手打了小王,這個時候小王算是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