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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54049582640

    小區前一個物業公司與業委會沒有召開業主大會,直接簽署有收取車位費的條款,因此大家對車位費非常敏感。今年重新成立了業委會,重新選聘了物業公司。簽署合同前進行了15天公示,以異議表決形式進行,當時有區小區辦領導在場,沒有反對的業主。合同約定,利用公共場地收取的車位費,扣除物業公司相應支出外,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補充維修資金不足,每半年向全體業主公示一次。近期物業公司開始收取車位費,部分業主以籤合同前沒有看到公示,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無權收費;宣揚業委會收取好處了,不替業主說話。實際情況是小區已經沒有維修資金,再沒有公共收益,小區維修專案將無法進行,業委會不得已才同意收取車位費,而且進行了公示。目前部分業主反應激烈,矛盾比較大,如何處理較好?

  • 2 # 樂鄉之樂

    先做工作講道理,可以看下北京電視臺十月三日晚上十點左右的《向前一步》節目,看看他們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其次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 3 # 潤垸

    關健看車位費用到哪裡了、如果是用於小區管理開支是可以的、如果是轉移走了或私人拿了就違法了、每月車位費收入開支應該在小區公示。

  • 4 # 翼贊有法

    要看車位的產權性質,如果屬於開發商,那物業公司自然是可賣可租,業主沒有任何權利反對。

    如果是全體業主共有,那麼需要業主委員會決定如何交給有需要的業主使用,一般的情況應該是出租,價格業委會來制定。物業公司負責執行業委會的決定即可。

    如果是業主個人所有,那毫無疑問,任何人是不可以再收取任何費用的。

  • 5 # rokel

    一,地下車位,看有車位的個人不動產證,就看購買合同上有沒有約定物業費,有約定的,安合同繳納,如要修改要透過業主大會表決決定。二,地下車位沒有個人不動產證的,就要看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的,就看開發商有沒有不動產證,有的就可以依據當地規定要求開發商辦理個人不動產證,再參照第一條處理,如果無法辦理或者開發商沒有不動產證的以及寫的是租賃合同的,就只能按合同辦理了,三,地面車位的,這個屬於公攤面積,是否收費,收多少費用,有合同按合同,要修改可以透過成立業委會後重新定價或取消收費。四,物業覺得費用已經比較大了,就留好證據,向法院起訴,費用較低的,只有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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